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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該接受什麽樣的處罰?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壹條,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106條處罰。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處罰。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條:

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給路過的人、車輛和其他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6條:

在道路兩側和隔離帶種植樹木和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等妨礙安全視距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行為人清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強制清除妨礙物,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條:

第三十壹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說明:本條是關於禁止占用道路進行非交通活動的規定。?

道路,就其本義和功能而言,是為車輛和行人提供便利的。在道路交通活動中使用道路屬於正常的道路使用,例如車輛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和占用道路。

非交通活動,如占用道路施工作業、在道路上堆放和晾曬物品、擺攤設點甚至設置市場營業、搭棚甚至占用道路建房等,都屬於非交通活動。

占用道路進行非交通活動不僅會使道路失去應有的功能,還會影響道路通行效率,甚至可能成為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引發道路交通事故。

為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必須禁止非法占用道路進行非交通活動。作為規範道路交通的基本法律。

該法應明確道路僅提供這壹基本功能的通道,並規範道路交通行為。當然,在壹些特殊情況下,臨時占道確實有必要,也不是絕對不允許。

比如,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道路,或者因客觀原因確需臨時占用道路的,必須經過批準。因此,本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占用道路進行非交通活動。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條:

根據道路狀況和交通需要,道路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分為車道。

未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說明:本條是關於車輛和行人分道通行的規定。

將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實行分道通行,是許多國家和地區特別是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實施分道通行不僅有利於保護行人的交通安全。

而且有助於確保和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和效率。我國大陸沿海壹些發達城市和內陸大中城市已基本實現道路分離。然而,中國仍然是壹個發展中國家,壹些地區特別是西部地區的經濟仍然相對落後。

城市建設資金和經驗相對不足,確實難以全面實施道路分離,不宜強制;規劃道路時,道路被劃分為單獨的車道。因此,本法作出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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