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社區有權關門嗎?
壹、疫情期間社區服務的內容
1.核酸檢測:通過電話、微信、“大喇叭”、上門通知等方式做好核酸檢測的提前告知,並參與現場布置、人員組織、秩序維護、排隊引導、信息查驗、檢測登記等工作。
2.社區值守:參與社區疫情防控卡口和重點崗位的值守工作,對進出社區的居民開展卡口值守、進出登記、掃碼測溫、核驗核酸記錄等工作。
3.物資配送:協助做好居民生活保障物資“最後100米”服務。各種有保障的食品、藥品、生活用品送到社區門口後,會進行分揀、分揀,無接觸及時送到居民家中。
4.信息管理:協助社區工作者開展人員排查、大數據流篩查等工作,協助整理疫情防控相關數據信息,開展本社區居民供需信息對接等相關信息管理工作。
二、社區應如何做好疫情防控
1.制定社區疫情防控工作總體方案和突發疫情應對工作方案(明確責任主體、完善組織體系、細化防控措施)。
2 .根據當地黨委、政府統壹部署,調配、儲備防疫物資並組織應急演練。
3.落實屬地、部門、單位、個人“四方責任”,實行網格化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4.社區工作人員應每天監測自己的健康狀況,如果出現發熱、咳嗽和呼吸困難等可疑癥狀,應及時就醫並做好個人防護後再上崗。
5.接種應由全體工作人員完成,接種後應註意個人防護。
三、社區疫情防控要求
1.加強社區內辦公區、服務區、室內公共活動區通風換氣。
2.保持社區環境清潔衛生,垃圾做到“日產日清”,垃圾點、公廁、電梯等重點場所每天清潔消毒。
3.減少社區居民的聚集性活動。
4.通過海報、電子屏幕和宣傳欄加強新冠肺炎防控知識的宣傳,提高社區居民的意識。
5.當新冠肺炎出現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時,應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對相關場所進行終末消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方案進行預防控制,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劇場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暫停工作、業務或課程;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
(五)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密閉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立即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