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的內容
首先,如果有正當理由,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懷孕女員工的勞動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用工標準,是用人單位購買其勞動並與之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同樣,《勞動法》也考慮到了雙方的充分選擇權,規定了試用期制度。在試用期內,只要能夠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該員工是受“第三階段”保護的特殊員工。第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的正當理由。試用期內,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以其懷孕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認為其因懷孕不能勝任工作,但沒有相關證據支持,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他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法律規定: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壹條指出,在試用期內,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或者(二)疑似職業病病人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5.《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壹條* * *在試用期內,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