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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範公路建設單位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行為,保證公路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路建設項目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等項目。

本條例所稱公路建設工程經營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建設工程施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經營活動的單位。第四條公路建設項目實行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堅持依法管理、分級負責、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確保工程質量。第五條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公路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州、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負責包括農村公路在內的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公路建設項目實行質量終身責任制。公路建設工程經營單位應當書面指定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經營單位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項目設計使用年限內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建設單位對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全面負責,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試驗檢測等其他從業人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工程質量責任。第二章建設單位質量責任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路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體系,設置質量管理機構或者專職質量管理人員,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定期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工程質量狀況,發現質量問題及時組織整改。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提交的公路建設項目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論作為確定設計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據。第九條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橋梁、隧道、高邊坡、深基坑、大型臨時圍堰和公路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明確專項質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組織施工過程中的技術控制。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周期和工期。確需調整勘察、設計周期和工期的,應當在不影響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征得設計、施工單位同意。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並辦理。第十二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試驗檢測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者降低工程質量。第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或者合同段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然後進入試運行期;公路建設項目試運行期滿後,建設單位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第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路網規劃等有關規定進行勘察設計,並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

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第十五條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地質、測量和水文勘察成果,對地質地理環境和巖土工程條件進行科學分析和評價;提交勘察成果文件時,應當明確保證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的適用措施,並對可能造成安全隱患的洪水和地質災害提出防治建議。

設計單位應當對橋梁、隧道、高邊坡等施工條件復雜、技術難度大、危險性大的公路建設項目進行風險評估,編制風險評估報告,提出應對措施;在設計成果文件中註明所選用的建築材料、設備設施、建築構配件的規格、型號和性能,並註明工程的不良地質、關鍵部位和環節以及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提出相應的措施和建議,確保工程質量。第十六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勘察設計服務:

(壹)工程開工前,向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

(二)按照合同要求設立代表處或派遣設計代表到施工現場,提供後續服務,並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三)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參與質量事故分析,對涉及勘察設計的質量事故提出適用的技術解決方案和處理措施;

(四)項目驗收時,對項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五)項目完成後,對項目設計質量進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