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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法律法規

關於工傷的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工傷:(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負傷或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工傷:(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三)曾經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的職工,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職工,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1.工傷是先認定的,認定為工傷後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確認單位是否為妳繳納了社會保險。如果沒有,單位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承擔所有賠償;

3、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應當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到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治療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的70%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經辦機構批準,工傷職工到統籌區外就醫的,所需交通、住宿及費用由單位按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因工負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壹條職工在工作期間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下列待遇:

(1)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4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2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0個月工資、四級傷殘18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果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工傷保險基金將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根據傷殘津貼繳納。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1)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工資為五級傷殘16個月,六級傷殘14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並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殘疾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勞動者本人提出,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將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1)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10個月,九級傷殘8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