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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資本不能涉足佛道嗎?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全國宗教工作會議和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要求,進壹步治理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國家宗教事務局、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 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旅遊局、中國證監會、國家文物局等12部門近日聯合發布《關於進壹步治理佛教道教商業化的若幹問題

近年來,佛教、道教發展總體平穩,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壹些突出問題,其中投資建設、承包經營寺廟寺廟等商業化問題最受社會關註。商業化問題解決不好,不僅會影響佛教道教的健康傳承和發展,還會敗壞社會風氣,導致權力尋租、灰色交易等腐敗現象。

在《意見》制定過程中,要堅持問題導向,充分聽取各地、各有關部門的意見,針對佛道商業化問題的主要表現,明確政策邊界,落實工作責任,從10方面提出治理的具體措施。

壹是明確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的非營利性,禁止商業資本介入佛教道教活動場所,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投資或者承包經營佛教道教活動場所。

二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佛道名義開展活動、謀取利益,以佛道場館為主要遊覽內容的景區不得利用佛道場館收取高價門票,嚴格控制佛道主題文化景區建設。

三是繼續整治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投資建造或承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嚴禁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四是規範燒香放生活動,引導信教群眾樹立保護環境的理念。

五、依法加強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批準後,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和宗教事務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規範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的經營活動,經營活動所得用於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的自養、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和慈善事業。

第七,加強佛教道教團體和場所的財務監督管理。佛教、道教場所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財政、稅收、資產和會計制度,開設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並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引導佛教界、道教界正確認識和對待商業化,深化教風建設,抵制商業逐利和奢靡之風,杜絕教職人員直接參與經營活動、為經營活動充當平臺的行為。

九是辯證看待宗教的社會作用,要求各級黨政幹部嚴格遵守政策法規紅線,不得支持參與“為宗教搭建平臺,為經濟唱戲”,不得以發展經濟、促進旅遊、繁榮文化為名助長宗教熱,嚴禁黨政機關和工作人員從宗教事務中謀取利益。

十是依法依規處理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各部門要協調配合,狠抓管理,用輿論的力量推動治理工作。

《意見》的出臺是深入貫徹十九大精神的重要舉措,有利於維護佛教道教合法權益,保障佛教道教健康發展,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環境,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關於進壹步治理佛教道教商業化的幾點意見

在中國,佛教和道教歷史悠久,信教群眾眾多,影響廣泛。近年來,佛道發展總體平穩,但在新形勢下,壹些問題日益突出,社會反映最強烈的是商業化。這個問題如果處理不當,不僅會違反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擾亂正常的宗教活動秩序,損害佛道廉潔莊嚴的形象,還會敗壞社會風氣,滋生權力尋租、灰色交易等腐敗行為。為深入貫徹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進壹步治理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1.佛教、道教活動場所必須堅持非營利性。嚴禁商業資本介入佛教和道教。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投資或者承包經營佛教、道教活動場所。不得以“股份制”、“中外合資”、“租賃合同”、“分紅提成”等方式對佛教、道教場所進行商業經營並獲取經濟利益。禁止將佛教、道教場所作為企業資產打包上市或進行資本運作。佛教、道教活動場所內用於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築物及其附屬的教職員工生活用房不得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任何組織和個人捐資興建佛教道教活動場所,不享有該場所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得從中獲取經濟利益,不得利用其幹涉該場所的內部事務。這個地方必須由佛教界和道教界管理和使用。佛教、道教活動場所不得設立只對少數人開放的俱樂部。

2.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進行活動和謀取利益。非宗教活動場所、非宗教團體和非宗教院校不得開展宗教活動或者收取宗教捐款。歷史上曾經是佛教寺廟、道教宮觀,但未登記為宗教活動場所的,不得以佛教、道教名義舉行開光、祈福、焚香等活動,不得以功德箱等形式募集和收取宗教捐款。以佛教、道教場館為主要遊覽內容的景區,不得利用佛教、道教場館收取高價門票。嚴格控制以佛道為主題的文化景區建設。建設此類景區,必須嚴格履行相關法定程序,充分聽取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佛教界、道教界的意見,接受當地宗教事務部門的政策指導和行政監督。禁止以佛教、道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禁止行業協會、商會、公司、企業以佛教、道教名義冠名。嚴禁假冒或雇傭假冒佛教、道教教師從事宗教活動,騙取錢財。

3.繼續處罰大型露天宗教雕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投資建造或承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嚴禁在宗教活動場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嚴格控制在宗教活動場所內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違反宗教事務條例、城鄉建設規劃和文物保護規定,不符合宗教儀軌或者造型欠佳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應當拆除,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經批準建造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不準對外開放,不準進行宗教活動,不準門票和宗教捐贈。經批準開放的,必須由宗教界管理和使用,不得進行商業經營、宣傳和經濟利益活動。

4.停止燒香放生活動。嚴禁佛教、道教教職人員和旅遊專業人員以任何名義誘導、脅迫遊客和信教群眾燒高香、抽簽占蔔、炒賣“頭香”“頭鐘”。依法查處劣質非法燒香產品,規範香燭管理。佛教、道教團體、場所和教職人員應當倡導文明拜香,優化寺廟環境。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佛教、道教活動場所,要把文明香火祭祀作為確保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壹。佛教、道教要進壹步規範放生活動,引導信教群眾樹立保護環境的理念。嚴禁利用放生活動開展商業經營,堅決禁止各種違法違規、破壞生態環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動。佛教界、道教界以外的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佛教、道教的名義開展放生活動。

5.依法加強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符合國家關於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和宗教事務管理的有關規定。非宗教活動場所、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和個人設立的互聯網宗教信息平臺,不得組織宗教活動,開展“網上燒香”、“網上拜佛”、網上功德箱募捐、銷售佛教道教衍生商品等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捐贈。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設立的互聯網宗教信息平臺,應當遵守《宗教事務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

6.規範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的經營活動。佛教、道教活動場所可以經銷佛教、道教用品、藝術品和出版物,開展與其宗教宗旨和習俗相壹致的經營活動。商業活動的收益用於佛教和道教場所的自給自足、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慈善事業。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引導佛教界、道教界增強法律意識,在法律政策範圍內開展符合其教義教規的經營活動,加強對素食館等經營網點和依法在場所設立的合法物流網點的監管。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佛教、道教活動場所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展覽、拍攝電影電視電影以及開展其他活動,應當事先征得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的同意。

7.加強對佛教、道教團體和場所的財務監督管理。佛教、道教組織和場所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財務、稅收、資產和會計制度,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如實申報收入狀況、資金使用等重要信息。符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條件的,可依法申報減免稅。佛教、道教組織和場所興辦的經濟實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獨立進行會計登記和納稅。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指導佛教、道教活動場所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組織,制定完善財務和資產管理、會計核算、功德箱管理等制度,引入社會監督管理機制,加強財務公開,以適當方式向信教群眾公布財務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

8.支持佛教界、道教界正確認識和處理商業化問題。鼓勵和支持佛教界、道教界深化教風建設,完善教規制度,引導教職員工遵守規章制度,弘揚崇尚節儉的優良傳統,抵制商業逐利和奢靡之風,不斷提高教職員工素質,糾正信仰淡薄、紀律不嚴的問題,懲處教風不正、借教斂財等行為。支持佛教、道教組織、院校和場所加強對教職員工的監督管理,引導教職員工把時間和精力用在提高宗教修養和開展宗教教育事務上,不得直接參與經營活動或為經營活動站臺。佛教、道教教職人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鼓勵和支持佛教界、道教界增強為信教群眾服務的意識,按照民主原則管理團體和場所事務,規範財務、人員和活動管理,保持廉潔莊重的形象。

9.辯證看待宗教的社會作用。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正確理解和把握黨的宗教工作的基本原則,各級黨政幹部要嚴格遵守政策法規紅線,不得以發展經濟、促進旅遊、繁榮文化為名,支持參與“搭建宗教平臺、唱戲經濟”,助長“宗教熱”。嚴禁黨政機關和工作人員從宗教事務中謀取利益,堅決懲治腐敗。禁止黨政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幹預宗教內部事務和參與經營活動。違者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0.依法依規處理佛道商業化問題。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公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工商、旅遊、文物、網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領域加強監管和治理。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依據《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責令改正直至依法吊銷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登記證等措施。對其他存在商業化問題的場所和組織,由主管部門承擔治理主體責任,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沒收違法所得、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積極公布政策和信息,擴大社會認知度,支持媒體曝光和揭醜,用輿論的力量推動治理;要推進佛教、道教活動場所基本信息的公布和統壹標牌的懸掛,方便公眾查詢識別,接受社會監督;要指導佛教道教組織做好教職人員的認定、證書發放和基本信息網絡查詢等工作,維護佛教道教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