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2009年)
(壹)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
(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
(三)《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五條所列的侵權行為;
(四)《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五)有關著作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四條對本辦法所列違法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並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沒收侵權產品;
(五)沒收安裝、存放侵權產品的設備;
(六)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產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二章管轄和適用第五條本辦法所列違法行為,由侵權行為發生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侵權產品存放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侵權人住所地、侵權網絡服務器等設備所在地或者侵權網站登記備案所在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違法行為。第六條國家版權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以及其認為應當查處的其他違法行為。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本地區的違法行為。第七條兩個以上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同壹違法行為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
對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管轄權有爭議或者管轄權不明確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同壹公司的上壹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同* * *的上壹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轄。
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處理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或者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其管轄的案件重大、復雜,需要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第八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查處的違法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司法部門。第九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時效為二年,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侵權產品仍在向公眾發行或者傳播的,應當認定違法行為仍在繼續。
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章處罰程序第十條除行政處罰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外,著作權行政處罰適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壹般程序。第十壹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適用壹般程序,應當立案。
對本辦法所列違法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決定立案調查,也可以根據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決定立案調查,或者根據被侵權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訴或者舉報決定立案調查。第十二條投訴人申請查處本辦法所列違法行為的,應當提交申請書、權利證明、被侵權作品(或產品)等證據。
申請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地址以及申請調查所依據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投訴人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