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如何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也對這三個層次的刑事責任規定了不同的責任。其中,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輕度精神病人,包括輕度精神疾病、智力低下、神經癥和病理性人格的精神病人。我國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上述刑事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對有限責任精神病人的刑事處罰不同於完全刑事責任的罪犯和完全沒有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經法定程序鑒定後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由此可見:第壹,精神病人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取決於其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二是行為人是否具有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認定,也不能根據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認定,而必須通過法定鑒定程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無刑事責任能力而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不應放任不管,而應責令其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可以強制其治療。2.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壹些精神病人。與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相比,這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壹樣完全免除刑事責任。但是,作為精神病人,這類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畢竟減弱了。因此,我國刑法規定這類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上所述,對於精神病犯刑事案件的,先對當事人進行鑒定,再確定其是否承擔相應責任;對於當事人來說,他們應該在合法的情況下為他們所做的錯事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案件的處理有法律依據。
法律客觀性:
根據《計量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院程序鑒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該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l .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的情形。這種精神病人是完全沒有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他對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確認他是無犯罪交易的精神病人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標準:(1)醫學標準。也就是說,他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時處於精神疾病狀態,處於發病期而非緩解期和間歇期。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原因是精神疾病。②心理標準。即由於行為人患有精神疾病,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否符合這兩個標準,即是否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相同,應當通過法律程序予以確認,即依法進行司法精神鑒定。2.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這是指精神正常的間歇性精神病人。當犯罪時,應承擔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處於間歇期,沒有發病,精神正常,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故在間歇期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構成犯罪,應負全部刑事責任。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又稱為減少刑事責任能力或者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犯罪的情形。他們是完全沒有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