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教師法頒布時。
這部法律是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頒布的第壹部教育法。根據該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
法律還規定每年的9月10日為教師節。
根據法律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升職加薪制度。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挪用的資金,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還規定,教師對學生實施體罰,經教育拒不改變,或者有不良行為,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並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領導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第九條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要的圖書資料和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鼓勵和幫助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中進行創造性工作;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