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另行規定。第三條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的水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
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水害防治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註重效益。
,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第五條國家保護水資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植被,植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第六條各單位應當加強水汙染防治,保護和改善水質。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對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七條國家實行計劃用水和嚴格節約用水。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各單位應當采用先進技術節約用水,降低水耗,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第八條在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水害防治、節約用水以及相關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九條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壹管理、分級分類和部門管理的制度。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壹管理。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第二章開發利用第十條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進行綜合科學考察、調查和評價。中國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調查和評價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第十壹條水資源開發利用和水害防治應當按照流域或者區域統壹規劃。規劃分為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其他河流的流域或者區域綜合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綜合規劃應與土地規劃相協調,考慮到各地區和各行業的需要。
防洪、防澇、灌溉、航運、城市和工業供水、水力發電、竹木流放、漁業、
水質保護、水文測驗、地下水調查和動態監測等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規劃是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蓄水和排水,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十三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貫徹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兼顧上下遊、左右岸和地區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第十四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用水和航運需要。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限制城市規模和用水量大的工業和農業的發展。第十五條各地區應當根據水土資源條件,發展灌溉、排水和水土保持事業,促進農業穩產高產。
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采用節水灌溉方法。
在容易發生鹽堿化和水澇的地區,應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位。第十六條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在水能豐富的河流中,應該有正在進行的計劃。
多目標級聯開發。
水電站建設應當保護生態環境,兼顧防洪、供水、灌溉、航運、竹木流放和漁業的需要。第十七條國家保護和鼓勵開發水運資源。在通航河流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大壩,建設單位必須同時修建過船設施和樹木設施,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在施工和蓄水期間妥善安排航運和竹木流放,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在不能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大壩後可以通航的,大壩建設單位還應當修建或者預留過船設施的位置,所需費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交通部門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現有的通航大壩。
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