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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之間的差異

妳知道當地法律法規的區別嗎?跟我壹起去看看吧。

地方法規之間的差異

1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通過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總體上是壹部基本法。。2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

2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3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制定並公布,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省和直轄市可制定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未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即行生效)。(市級的,需要省級批準才能生效,並報同級政府和上級備案,方可)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省或者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規定作變通規定。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的經濟建設事業。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制定部門規章。部門規章由部長會議或委員會會議決定。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區別。

法律。根據立法機構的不同,法律可以分為兩類,即基本法和其他法律。《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其他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但兩者具有同等效力。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有權在不與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的前提下,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於憲法,不能與憲法相抵觸。立法法規定了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包括:涉及國家主權的事項;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罪與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征用非國有財產;基本民事制度;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制度;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不得與之相抵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當地法規。地方法規有兩種類型。壹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第二,由省會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但應報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地方性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根據機關不同,規章可以分為兩類:壹是國務院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屬於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行政法規應當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處於同壹層次。另壹類法規是地方性行政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除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外,還應遵守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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