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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制止商業賄賂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經營者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采用商業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為了銷售或者購買商品,以財物或者其他方式向對方單位或者個人行賄的行為。

前款所稱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以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研究費、服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財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的形式。

第二款所稱其他方式,是指以各種名義在境內外旅遊、考察等提供財物以外利益的方式。第三條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采用商業賄賂手段為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經營者行為。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銷售、購買商品時不得收受賄賂。第五條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罪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罪論處。

本規定所稱回扣,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秘密返還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商品價格的壹定比例。

本規定所稱賬外保密,是指未在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立的財務賬戶中明確、如實入賬,包括未入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戶或做假賬等。第六條經營者銷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相互折價。如果經營者給予對方折扣,必須如實記錄;接受折扣的經營者或者其他單位必須如實記錄。

本規定所稱折扣,即商品購銷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如實入賬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按照壹定比例即時扣除價款和支付價款後按照壹定比例退還價款。

本規定所稱明示和入賬,是指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將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明確、如實地記入依法設立的財務賬戶,以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的收支情況。第七條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中介機構支付傭金。如果經營者給中間人傭金,必須如實記錄;如果中間人接受傭金,必須如實記錄。

本規定所稱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機構的勞動報酬。第八條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附送現金或者物品。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廣告禮品除外。

違反前款規定的,視為商業賄賂。第九條經營者違反本規定以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商品購銷中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商業賄賂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商業賄賂行為時,可以將賄賂行為與行賄行為壹並查處。第十壹條經營者以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時,有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的,與其他違法行為壹並處罰。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