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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調解法

法律主體性: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的不斷發展,治安形勢也發生了很大變化,《治安管理處罰法》越來越受到關註。

壹、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處罰程序是什麽?

(1)簡單程序:

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明確,被處罰人承認違法事實的,可以當場警告或者處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沒有不同且不涉及其他違法犯罪的,可以當場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當場處以1000元罰款;執法人員實施當場處罰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能夠證明其執法身份的證件,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

②壹般程序:

(1)召喚。公安機關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時,應當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強制方法應限於將被傳喚人傳喚到公安機關,必要時經派出所所長以上負責人批準,可以使用設備。

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情況復雜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訊問查證拘留處罰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②聽力。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相關許可證的,在作出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公安機關應當在開庭七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4)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⑤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代理。

③告知。公安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予以采納。作出處罰決定前,未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處罰決定不能成立;除非當事人放棄陳述或申辯的權利。

(4)肯定。裁決應立即填寫並向各方宣布。裁決應移交給被裁決者。治安處罰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告知被侵害人處理結果。

⑤執行力。

①拘留的執行: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24小時內到指定的看守所接受處罰。無正當理由在看守所超過24小時不接受處罰或者抗拒執行的,經派出所所長以上負責人批準,可以使用機械工具強制執行。拘留期間,被拘留者的夥食費由本人承擔。

②罰款的執行:

當場收集。當場處罰的20元以下罰款和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執行的罰款,執法人員應當當場收繳;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公安人員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當場領取。

在指定銀行付款。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罰款通知當事人限期到指定銀行繳納。到期不繳納的,可以按日處以壹元至五元的罰款。拒不繳納罰款的,可以處十日以下拘留,罰款仍須執行。

(三)賠償損失和執行醫療費:裁決賠償損失或者承擔醫療費的,應當在收到裁決書後五日內交由裁決機關轉交;如果金額大,可以分期付款。拒不支付的,裁決機關應當通知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其財產抵減。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害他人財產等治安案件,需要賠償損失或者承擔醫療費用的,未達成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告知當事人作為民事案件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3.投訴和起訴

被處以治安處罰的人或者被侵權人對公安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訴;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後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不包括送達卷宗途中、法定節假日和上壹級公安機關前往市區以外地點調查取證的時間、辦案人員在途中的時間和等待證人的時間)。對上壹級公安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提起申訴或者訴訟的,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定繼續執行。如果被拘留者或其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按規定交納保證金,在上訴和訴訟期間,原裁定停止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保證金應當按照規定退還。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特點

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有以下四個顯著特點:

(1)從處罰主體來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實行“壹元制”處罰制度,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權由公安機關行使。

(2)從處罰程序來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完全采用行政處理程序。

(3)從制裁的角度來看,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級制裁。治安管理處罰作為壹種較重的行政處罰,在我國與刑罰息息相關。在我國的法律制裁體系中,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級制裁。

(4)從處罰的強制性來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對警察具有強制性。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當事人經公安機關調解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