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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中國遭遇反傾銷問題”研究現狀

傾銷原本是壹個經濟概念。法律意義上的傾銷以價格歧視為基礎,形成壹個有其特定內涵和外延的概念。1947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6條最具權威性,它認為傾銷是指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將壹國產品進口到另壹國的行為。構成傾銷有三個條件:1。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2.對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國內相關產業的建立造成實質障礙(統稱為上述損害);3.低於正常價值的銷售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滿足上述所有條件,進口國可以提出反傾銷投訴。國際貿易中的傾銷被認為是壹種不公平的商業競爭。世紀初,隨著國際經濟壹體化的發展和世貿組織成員範圍的擴大,各國之間的貿易摩擦日益頻繁,國際反傾銷出現了壹些最新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傾銷的規模來看,過去幾個傳統貿易大國對傾銷的指責已轉變為全球反傾銷的趨勢。

經濟全球化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越來越多的國家認識到反傾銷不僅是防禦性的,而且是進攻性和對抗性的,是保護國內市場和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武器。因此,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論是大國還是小國,無論是富國還是窮國,都將反傾銷作為主要的貿易保護手段,國際反傾銷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熟悉和應用,呈現出全球化的趨勢。

(二)從反傾銷的手段來看,由過去單壹的關稅壁壘轉變為以反傾銷為主導的多元化非關稅壁壘。

經過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之間的多邊貿易談判,世貿組織成員國的關稅稅率已經大大降低。隨著稅率的降低,利用關稅壁壘的作用正在下降,新的和更有效的貿易壁壘,如反傾銷、反補貼、反規避和技術壁壘等層出不窮。反傾銷作為其中的壹種手段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註,並已成為26世紀占主導地位的國際貿易壁壘。

(3)從應訴反傾銷的情況來看,已經從過去的懶於應訴轉變為積極應訴。

20世紀80年代以前,反傾銷應訴率極低,尤其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發起的反傾銷。然而,隨著多邊貿易體制的不斷發展,反傾銷作為世貿組織認可的貿易保護措施已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認可。許多國家和企業從具體的案例實踐中認識到,應訴和不應訴的結果截然不同,應訴存在雙贏的機會。不應訴就等於承認傾銷,征收高額反傾銷稅後很可能失去原有市場。因此,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世界各國應對反傾銷的熱情壹直呈上升趨勢。

國際反傾銷的發展變化也使反傾銷法日益完善。所謂反傾銷法,是指進口國為保護本國經濟和本國生產者利益,維護正常的國際經濟貿易秩序而對傾銷行為進行限制和調整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從國際反傾銷立法來看,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1947條開創了世界上第壹個反傾銷保護的國際規則,成為各國反傾銷立法的指導性法律文件。由於當時背景和立法實踐的限制,這壹規定過於簡單和籠統。《反傾銷法》1967豐富和發展了GATT第6條的規則。65438年至0973年東京回合多邊談判通過的1979反傾銷規則是關貿總協定1947反傾銷規則的重大發展【2】。烏拉圭回合制定的《關於實施GATT 1994第六條的協定》,即“WTO反傾銷規則”,在繼承GATT 1947原有規則的基礎上,對《東京規則》進行了較大修改和補充,提高了透明度和法律可預測性,強化了反傾銷規則,形成了包括實體規則和程序規則在內的完整體系,成為世界各國制定和修訂國內反傾銷法的主要依據。從各國的反傾銷立法來看,許多國家在20世紀80年代沒有制定反傾銷立法,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反傾銷立法歷史較短。在處理傾銷案件時,它們是任意的,透明度低。WTO的基本原則之壹是法律制度的統壹,不允許不同地區存在不同的法律規則,不允許不同市場主體存在不同的法律規則,不允許不同層次存在相互矛盾的法律規則。所有相同的市場行為都應遵守相同的法律規則。因此,為了避免在制定反傾銷政策時與國際規則產生誤解和矛盾,各成員國都大量參考國際慣例和規則,使其反傾銷政策透明、嚴格和壹致,以有效保護其貿易市場。

二。中國的現狀

中國是壹個發展中的亞洲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各國的反傾銷法旨在維護其國家利益,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的規則主要是根據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情況制定的。據統計,從1995到2003年3月,對中國提起的反傾銷案件數量占全球總數的14%以上,位居第壹。目前,中國僅占世界出口總額的4%。自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從溫州打火機在歐盟受阻的事件,到被稱為“壹戰”的鋼鐵臨時保障措施的出臺,再到針對中國紡織品和農產品設置的DVD專利爭端和“綠色壁壘”等非關稅貿易摩擦,顯而易見,中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新成員,對外貿易既有潛在的機遇,也有現實的挑戰【4】。

在這種情況下,中國遭遇反傾銷的形勢越來越嚴峻:首先,對中國進行反傾銷調查的主要是歐盟、美國、墨西哥、印度、澳大利亞等國家和地方。這些國家和地區也是中國最重要的貿易夥伴。其次,我國出口產品主要集中在勞動密集型產品,如服裝、棉布、棉針織品、糧食等。,質量和附加值低;而且,缺乏品牌的商品很容易被外國以各種理由拒絕。統計數據顯示,外國對華反傾銷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6543.8+00億美元。第三,為了追求短期經濟利益,中國企業急於看到某種商品暢銷並爭奪低價出口,這導致進口國某種商品的價格在短期內急劇上升,從而引發反傾銷指控。最後,中國很少有企業應訴。我說2000年以前,企業反傾銷案件大概有1/3。不應訴等於不戰而敗。由於沒有應訴,起訴國政府直接適用“最佳可得信息”裁決征收反傾銷稅。

三。中國的對策

由此可見,針對中國的反傾銷案並不會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消失,相反還可能有所增加。中國正面臨著其他國家的壹系列反傾銷問題。面對這些問題,我們應該從多個角度采取措施:

(壹)中國政府應采取對策。

1.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政府支持體系,明確政府在國際貿易中的角色。政府的壹切政策和措施都應以維護出口企業公平競爭為前提,否則政府支持措施可能成為外國反傾銷的把柄。政府應建立國際貿易行業的救濟和保護機制,並從物流、金融、保險和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指導。

2.調整出口導向政策,實施市場多元化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政府應引導企業調整產品結構,對出口產品總量和產品結構進行宏觀調控,鼓勵和發展知識密集型產業和補充產業,在鞏固原有市場的基礎上開拓新市場。目前,我國出口貿易主要集中在韓國、日本、美國和歐盟。這種過度集中的市場結構削弱了中國對外貿易的靈活性和競爭力。要加強發展中國家市場的開拓,逐步實現市場結構多元化,提高對外貿易抵禦外部風險的能力。

3.建立國家反傾銷咨詢機構和信息網絡服務系統。壹方面,它向外界傳遞有關中國制定、采取和實施的貿易政策的信息,以便隨時接受世界貿易組織的合理咨詢和審議。另壹方面,要建立覆蓋全國的反傾銷數據網絡系統,及時披露各國反傾銷法律法規和政策、各種“替代國”的價格、計算數據和成本信息,及時向國內企業發布預警信息。

4.建立現代企業管理機制。過去,在國外反傾銷調查中,企業無法提供原材料和從原材料供應到銷售的數據,以證明自己是市場經濟的主體,並被采用了明顯歧視性的替代國制度。因此,政府應加快建設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規範財務管理,準確反映經營成本,並與國際會計規則接軌。逐步使企業成為市場經濟的真正主體。

(2)國內企業應采取的對策。

1.企業必須提高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以質量取勝。產品的價格是壹種重要的競爭形式,但出口產品的價格越低越好。什麽是最低價格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