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鳩的法律精神是什麽?
孟德斯鳩是歷史學家,他總結了歷史和現實中各民族的規律。他把各種法律的不同成因概括為民族性格、政府形式、地理氣候條件等因素,這些因素的總和就是他所說的法的精神。但是,我們應該註意到,孟德斯鳩的法律精神不僅是經驗事實的總結,而且是壹種理性原則。正如他在解釋他的方法時說的:
通過對人的考察,我得到了壹個信念,人類的無限規律和習俗不是偶然的念頭,所以我確定了壹些原則。我看到個別情況受制於這些原則,好像它們是從這些原則衍生出來的,所有民族的歷史都只是這些原則的結果。
他構建的原則是當時流行的自然法概念,他的法哲學的特點是解釋自然法的理性基礎及其在社會政治中的應用。
廣義的自然法是“由萬物的本性衍生出來的必然關系”,他說:“從這個意義上說,壹切實體都有其規律,上帝有其規律,物質世界有其規律,人之上的天使有其規律,人也有其規律。”~壹切實體都遵守法律,連上帝也不例外,造物主依法統治世界。“因為沒有這些定律,世界就不會存在。這些定律是壹種必然的關系...每壹種專業都有統壹性,每壹種變化都有恒常性。”不難看出,上帝的法則等同於自然的法則。孟德斯鳩用自然法否定奇跡和啟示,使法律成為理性可以認識的對象。
當然,孟德斯鳩最關心的是人法。他說:“知識界遠不如自然界治理得好。”作為壹個自然實體,人受不變的法則支配;但人也是理性實體,他有限的知識和脆弱的感情阻礙或改變了規律。因此,人不能成為他自己的成文法的基礎。自然法是壹種客觀的“正義關系”,先於成文法的基礎。孟德斯鳩承認,在人類進入社會狀態之前,存在著以自然法為主導的自然狀態,但他並沒有討論人們是如何以及為什麽從自然狀態過渡到社會狀態的。他的主要任務是從自然法中找到他所見到的各種成文法的合理基礎。
孟德斯鳩說,自然法與人的本性和生活條件是壹致的,它“只是從我們現有的結構中派生出來的”。自然法的適用範圍包括和平、自立、互愛和社會生活。戰爭起源於社會,包括國家與個人之間的戰爭。“戰爭狀態是推動人類立法的理由”。為戰爭與和平目的而制定的成文法包括國防法。政治法和民法等等。成文法應該符合建立政府的“性質和原則”,特別是符合壹個國家的自然條件,因為地理環境決定了國家的性格和社會制度。孟德斯鳩側重於氣候、陸地和海洋對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影響,但這並不意味著他是地理環境決定論者。綜合來看,孟德斯鳩的觀點是,自然法是決定成文法和社會政治制度的最終依據,但不同民族在根據自然法決定自己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時,受到包括地理環境在內的各種因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