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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子女撫養義務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

1.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2.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有權要求其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在父母不履行時,有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從這壹規定可以知道,子女有從父母處被撫養的權利,父母也有從子女處被撫養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義務不是對等的,子女的撫養義務不會因為父母沒有盡到撫養教育義務而免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滅。”從這壹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只有孩子被他人合法收養,他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才能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繼父、繼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繼父、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根據這兩條法律規定,可以知道,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撫養教育的,可以享有對繼子女的扶養權;繼父母可以收養繼子女,與繼子女撫養關系的形成與收養關系的形成並不相同。未形成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消滅。《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至15條有全面的規定,贍養人的具體義務包括:(1)物質贍養。生活費的提供是最基本的。當被贍養人生病時,應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老年人的住房要妥善安排。不得強迫老年人搬到條件差的房子裏。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老年人擁有或者承擔的住房,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老人有自己的房子,贍養人有維護的義務。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人的樹木和牲畜,收入歸老人所有。贍養人不得以放棄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超出其能力範圍的工作。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2)日常生活上的協助。對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年老體弱的父母給予照顧和幫助,照顧好患病的父母。(3)給予精神安慰。父母步入老年,需要家人的安慰來克服孤獨感。精神贍養是社會經濟發展後更重要的贍養義務。因為物質條件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改善,國家和社會可以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物質保障,很多父母並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質幫助,所以物質支持會減弱。日常生活上的救助也可以通過社會服務保障體系解決。只有子女對父母的孝順、關心、體貼和安慰,是其他方式解決不了的。贍養老人的義務更重要。孫子女在壹定條件下也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其法律適用條件嚴格:(1)孫子女有贍養能力,即孫子女有可靠的生活來源,足以承擔祖父母的生活費。(2)直接贍養人,即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贍養能力的。在這種條件下,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成為贍養義務人。實踐中,大部分孫子女由爺爺奶奶撫養,孫子女長大後贍養爺爺奶奶。實踐中需要註意的問題:當孩子是照顧者,也就是兒子和女兒處於同壹地位,所有的照顧者都要承擔義務。人民法院在處理撫養糾紛時,依法要求* * *與義務人共同承擔撫養責任,由* * *根據各自的經濟能力承擔被撫養人的撫養費。法院拒不執行判決的,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極少數人遺棄、虐待老年人情節嚴重,構成遺棄罪、虐待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