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무료 법률 상담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律師問詢函壹定要壹起提供嗎?

律師問詢函壹定要壹起提供嗎?

律師調查取證人員必須配合,這既是法律制度社會責任感的體現,也是法律條文中的明確要求。如果當事人或組織拒絕配合調查取證,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介入調查。了解案件經過的相關人員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的,有作證的義務。

第壹,律師是否必須配合調查取證?

律師應當配合取證。律師有權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向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有權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和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律師受委托依法行使調查取證權,自行向有關單位收集、獲取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信息,應當出示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律師執業證書;

②授權委托書;

(三)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或者法律援助函。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援助介紹信或公函應當加蓋單位印章,註明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承辦法律事務的律師姓名、身份證號、執業許可證號等信息,並註明擬收集、獲取的信息內容以及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理由或案件。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第六十二條任何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體或精神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別是非和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成為證人。

二、律師調查取證的內容有哪些?

律師接受委托承辦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和非訴訟法律事務時,可以依法向有關單位收集和獲取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自然人的婚姻登記、配偶基本信息、收養登記等信息,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行政處罰等信息;

(二)自然人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情況,企業繳納社會保險情況,自然人人身財產保險投保情況;

(三)股權結構、經營資質、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股東名單、出資情況、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個體工商戶等信息。;

(四)自然人或者單位名下的不動產和不動產交易、登記、抵押、查封信息,自然人或者單位名下的船舶、航空器等財產的所有權登記、抵押登記、查封信息,自然人或者單位名下的機動車登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保險信息;

(五)自然人或企業信用信息;

(六)A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七)城鄉建設規劃、建築企業資質等資料,項目審批、備案等資料,項目規劃許可、用地性質規劃及審查意見等資料,項目竣工、驗收等資料,規劃許可所涉標的等資料;

(八)集體土地收購、出讓等信息,國有土地性質變更等信息;

(9)醫療機構設置審批、醫師執業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

(十)其他與承辦的法律事務相關或者需要收集的信息。

律師在接受委托承辦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時,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調取自然人的戶籍地址信息。

綜上所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要求,法院調查令必須予以配合。法院調查有關單位的,不得拒絕。如果對方不配合有關單位或部門的調查取證,人民群眾不僅可以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還可以處以罰款和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