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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投靠子女落戶上海的條件

法律分析:

隨遷子女符合《上海市公安局關於落實本市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幹規定》中的四個條件即可。

法律依據:

上海市公安局關於實施上海市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幹規定。

第壹,關於兒童避難所

(壹)本市被動員分配到外省市的原因(以下簡稱“支、知青”),現戶口已回上海定居,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回上海定居:

1.本市知青本人無子女,戶口回滬前合法收養的子女,長期隨養父母在本市居住,未滿25周歲,未婚、無子女,在外省市無業的,可以在養父母戶籍所在地落戶;

2.本市知青生育的子女,因病、因傷或重度肢體殘疾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顧,長期隨父母生活,在外省市未婚、無子女、無業的,可以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2)本市知青無子女回滬定居的,可照顧壹個未婚、無子女、在外省市無業、在本市有長期實際生活基礎的親生子女,或符合上述規定且年滿16周歲但不超過25周歲的孫子女,在申請人本人擁有的合法住所落戶。

被收容人是未成年人的,應當委托本市常住居民代為監護。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人口(本市戶籍滿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規定辦理:

1.父母生的獨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取得獨生子女證或者父親(母親)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在父親(母親)戶口所在地落戶;

2.因死亡、判刑等原因取消本市常住戶口,隨外省市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子女,自出生起壹直在本市居住的,可以在祖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外地)祖父母死亡或者不同意落戶的,可以在本人、親屬或者願意接受其落戶本市的人的合法住所落戶。

(4)隨父(母)遷入上海定居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繼子(女),其父(母)有撫養權滿五年,繼父(母)在上海居住滿五年的,可以隨遷。

二、關於夫妻投靠

(壹)市支、知青及其子女與本市常住居民(在本市登記滿5年)結婚登記滿5年的,可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少數民族、華僑(在本市登記滿7年)結婚登記滿7年的,可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結婚後,壹方在本市死亡,與壹方在本市生育的子女已在本市登記,外省市人員未再婚,實際居住基數在本市和外省市無子女的;或者其他省市有孩子,但都是成年人,其本市戶籍的孩子還沒成年。可參照“滬府〔2009〕70號”第(壹)項規定在子女戶籍所在地落戶。

第三,關於老年人避難

在本市工作的職工、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在外省市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外遷人員”)及其配偶,達到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回上海定居:

(壹)夫妻雙方均為本市外籍人員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1.可以在所生子女戶籍所在地同時或先後落戶;

2 .無子女的,可同時或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合法住所落戶;

3.在外省市無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服刑等原因被註銷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者其親屬合法居住在本市的所在地落戶。

(二)夫妻壹方為本市外來人口,夫妻壹方在外省市結婚登記已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在所生子女戶籍所在地同時或先後落戶;

2.無子女,夫妻壹方為本市知青並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或者本人、親屬在本市合法住所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本市自有合法住所落戶。外省市配偶可隨遷,或本市知青回上海定居後申請;

3.本市知青已經死亡,其配偶在外省市未再婚的,可以在子女戶籍所在地落戶;

4.因其他原因到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戶口人員死亡,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在其子女戶口落戶。

(三)本市外遷人員為單身老年人,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定居,或其親屬在本市合法居住。

第四,其他

(1)“被動員分配到外省市工作的人員”,是指曾經具有本市戶籍,後通過本市動員分配到外地支援外地建設的知青。

這些人雖然不能提供證明文件,證明自己在辦理本市戶籍過程中,曾被調動分配到外省市工作,但如果其子女曾作為支委、支部、知青子女回上海,則可視為“被調動分配到外省市工作的人員”。

(二)“因其他原因到外省市工作的人員”是指原具有本市戶籍的人員,但不包括具有本市高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中央部委駐上海辦事機構工作戶口的人員。

(三)“外省市失業人員”是指外省市戶籍人員從未在戶籍所在地就業,或者與戶籍所在地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滿五年的情形。

(4)“法定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公有住房租賃證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房屋證明的房屋。

(五)符合本市避難戶口遷移政策的,申請人在辦理落戶手續前,應當征得本市避難地的同意。申請人有壹個以上避難地址的,原則上應當在其經常居住地定居。因家庭矛盾或其他歷史遺留問題,戶口無法結清。經申請人書面申請,並經當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會及相關部門確認,可在本市申請人及其親屬的合法住所落戶。

(六)符合本市避難戶口遷移政策的申請人,其戶口被批準回滬定居時,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但“1。兒童避難所(4)”中的規定。

(七)夫妻投靠政策的規定只適用於外省市配偶是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或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但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申請人不得避難。

(八)本市避難戶口遷移政策不適用於本市集體戶口人員。

(九)停止執行家庭“不得因投靠落戶而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規定。

(十)在執行本規定中,壹旦發現在報賬過程中有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行為, 本市公安機關將根據《公安部關於被註銷戶口人員恢復戶口有關問題的批復》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在原遷出地進行詐騙和非法定居的人員註銷戶口,退回原遷出地,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對參與欺詐、使用虛假材料申報賬戶的,將按照本市信用體系的規定,將相關人員的誠信納入本市建立的個人信用登記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