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相關信息
2009年9月15日,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頒布的《進出口玩具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從而取代了13年6月實施的《進出口玩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舊條例》),成為我國玩具進出口檢驗、登記和監督管理最權威的法律依據。制定該管理辦法的專家組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這是中國玩具行業劃時代的立法。
近年來,中國玩具產量不斷增加,同時國內外對玩具安全和環境檢查的要求也不斷提高。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1996發布的舊管理規定已不能適應我國玩具的形勢和對進出口玩具監督管理的要求。為解決玩具的源頭管理和質量控制問題,完善進出口玩具質量控制體系,進壹步明確進出口玩具的檢驗、監督和管理,國家質檢總局於2009年3月發布了《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的制定將有助於提高我國進出口玩具質量安全的長期穩定性,對維護我國玩具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義。
《管理辦法》共分7章45條,涵蓋進出口玩具檢驗、註冊登記、監督管理、分類管理、質量追溯、產品召回等環節。全面梳理、補充和完善了我國以往與玩具進出口檢驗、登記、監督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內容更加全面系統。讀者可以根據以下關註點和《管理辦法》原文進行比較和理解:
1.自1996舊行政法規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先後頒布或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基於這些法律法規,並參考中國玩具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細則、歐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美國消費品安全法第16部分以及其他與玩具產品密切相關的國內外管理要求,本管理辦法將於2009年9月6日起實施。
二、《管理辦法》適用於進出口玩具業務的相關方,檢驗檢疫機構和從事進出口玩具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在《管理辦法》中,除了規定檢驗檢疫機構的責任要求外,對從事進出口玩具生產經營的企業也明確了相關要求。生產企業、運營公司、品牌商等責任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將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責任人實施必要的責任追究制度。
3.14年實施的出口玩具出口質量許可制度於2007年改為出口玩具登記制度,並將登記的相關內容納入《管理辦法》第四章。出口玩具註冊制從認證對象、產品類別單位劃分、抽樣要求、檢驗標準、對生產企業的審核要求、證書內容、格式和有效期等方面作出了全新規定,更有利於統壹評估標準和管理辦法,是促進我國出口玩具貿易健康發展、維護我國出口玩具國際聲譽的有效手段。(註:據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認證監管處負責人介紹,2007年我國實施新的出口玩具註冊登記制度前後,各地檢驗檢疫局對玩具企業進行了全面排查整治。之後廣東省局重新發證,獲得玩具出口許可證的企業數量約為65,438+0,200家。加上深圳和珠海的數據,廣東擁有玩具出口許可證的企業超過1800家。兩年後的今天,總人數減少了約100人。)
四、在《管理辦法》中,提出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對出口玩具生產企業實施分類管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09年6月6日發布了新修訂的《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並於2009年8月6日正式實施。分類管理新辦法加強了產品風險分析、企業信用評價和企業日常監管,不斷完善各類商品的合格評定程序,是結合生產企業源頭管理和過程監控等質量控制措施的必要和必要措施。
5.《管理辦法》提高了可追溯性和召回要求。對於出口玩具,在本體或最小銷售包裝的明顯位置標註企業的出口玩具登記證號,既完善了舊管理規定中對出口玩具的追溯要求,也便於檢驗檢疫機構對存在安全質量問題的出口玩具產品實施必要的追溯制度。《管理辦法》要求國家質檢總局對可能造成兒童傷害的缺陷進出口玩具召回實施監督管理,使追溯和召回有機結合,加強了進出口玩具追溯管理和缺陷產品召回管理,保護了國內外消費者的利益和安全。
《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壹方面從源頭上加強了對進出口玩具的檢驗監督管理,保護了國內外消費者的安全和健康,維護了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另壹方面,通過加強管理,體現了檢驗檢疫機構與服務相結合的指導原則,為企業提供了公平競爭的環境。質量是企業高速增長的生命線。企業能夠真正從源頭上掌握產品質量,改進玩具的設計、生產工藝和檢驗方法,無疑將提升企業的管理水平,為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贏得優勢和競爭力。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2002年2月26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4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決定》修正)(國檢【1996】第134號)。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進出口玩具檢驗管理,保證進出口玩具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商檢機構組織實施的《類別目錄》所列進出口布制玩具、機械玩具、電動玩具、塑料玩具、充氣玩具、木制玩具、嬰兒車等進出口玩具的檢驗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第三條所列進出口玩具必須逐批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出口玩具不準出口。未經檢驗合格的進口玩具不得銷售或使用。
第二章檢查依據
第四條商檢機構按照下列標準對進出口玩具進行檢驗:
(壹)法律、行政法規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標準進行檢驗;
(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的,按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進行檢驗;按照樣品進行交易的,應當按照樣品進行檢驗;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低於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的,按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進行檢驗;按照樣品進行交易的,應當按照樣品進行檢驗;
(四)沒有強制性標準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執行的其他檢驗標準,對外貿易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生產國標準、相關國際標準或者國家商檢局指定的標準進行檢驗。
第三章檢驗申請
第五條出口玩具的發貨人應在貨物裝運前10天向商檢機構報驗。
進口玩具的收貨人應在卸貨港或貨物到達站並在不少於索賠有效期三分之壹的時間內向商檢機構報驗。
第六條列入《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管理產品目錄》的出口玩具應提交質量許可證進行檢驗。
第四章檢驗方法
第七條進出口玩具的檢驗方式可以是商檢機構自檢、相關單位檢驗和認可檢驗人員檢驗。
涉及安全和衛生項目的進出口玩具主要由商檢機構進行檢驗。
第八條商檢機構可以對檢驗條件好的生產企業組織檢驗。商檢機構對質量體系完善、產品質量穩定、工廠檢驗員素質高的企業實施認可檢驗員檢驗,商檢機構定期進行抽查;商檢機構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壹般出口玩具生產企業進行自檢。
第九條出口玩具需要商檢證明的,商檢機構應當進行自檢。
進口玩具應由商檢機構進行檢驗。
第五章抽樣方案
第十條出口玩具檢驗抽樣依據GB 2828-87,采取抽樣計劃。安全項目檢查采用特殊檢查等級S-2。機械、電氣和電子玩具的其他項目采用壹般二級,其他玩具采用壹般壹級..
開箱檢驗數量的確定:布制玩具從整批箱子總數中按特殊等級S-4確定,其他玩具按S-2確定。
第十壹條出口玩具合格質量等級AQL值確定如下:
1.檢驗項目中A類不合格:AQL值為0.065。
2.檢驗項目B級不合格:AQL值為2.5。
3.檢驗項目中C類不合格:AQL值為4.0。
第十二條根據批量大小,每批次或每批次、每品目數抽樣1至4件進口玩具進行安全衛生檢驗。
第六章檢查
第十三條出口玩具的質量、外觀、物理安全性能檢驗按合同要求和相關檢驗程序進行。
對於阻燃性、化學安全和衛生項目的檢查,進口玩具應逐批檢查;出口玩具可通過定期抽樣進行檢測,並可根據相關檢驗標準進行檢測,如GB 6675-86、EN71、ASTM - F963、CPSC等。
第十四條商檢機構應定期(至少每年壹次)對出口玩具生產企業的產品進行檢驗。每次選擇兩個項目編號(款式),每個項目編號選擇4個樣品(3輛嬰兒車)。
第十五條出口玩具檢驗不合格缺陷分為A、B、C三類..機械、電動玩具、充氣玩具和木制玩具的不合格分類按附件1確定。
第十六條出口玩具首次檢驗不合格的,商檢機構應發出不合格通知。工廠返工後,可以允許再次申請檢驗。
如果出口玩具檢驗合格,他們可以根據需要簽發商品檢驗證書、換證憑單或放行印章。
進口玩具檢驗合格的,由商檢機構簽發檢驗通知書;檢驗不合格的,商檢機構應出具檢驗索賠證書。
進口玩具的安全衛生項目經檢驗不符合我國強制性標準,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技術處理後復檢不合格的,商檢機構應當責令收貨人或者銷售人退回或者銷毀。
第十七條商檢機構出具的檢驗文件應按合同、信用證或檢驗操作規程要求的項目填寫檢驗結果;如需出具CE檢驗報告,應在國家商檢局認可的玩具檢驗中心進行檢測,並出具其統壹格式的CE檢驗報告。
第十八條出口玩具檢驗證書有效期為壹年。
第十九條進出口玩具的檢驗周期是;
(1)出口玩具檢驗和換證:4個工作日。
(二)出口玩具檢驗證書:7個工作日。
(3)進口玩具檢驗認證:15個工作日。
第七章批次管理
第二十條出口玩具的商檢批次應當以同壹款式、同壹貨號或者同壹合同、同壹生產周期的玩具為壹個商檢批次。
商檢批號:ooooxxxx 5001
oooo-商品檢驗機構的編號,由四位數字組成。前兩個oos代表直屬商檢局名稱(見附件二),後兩個oos代表各地區商檢局名稱(由直屬商檢局編號)。示例“16OO”代表江西商檢局。
w-玩具代碼
XXX-工廠編號,由數字或字母組成。示例:“a 01”5年制,表示沒有年份。例如:“5是95年”。
001-年度批次序號,由三到四個序數組成。
第二十壹條出口玩具生產企業應在商品外包裝上清晰打印商品檢驗批號。
第二十二條發貨人應將出口玩具按批次分開堆放,不得混批,確保貨證相符。
第八章產地檢驗和口岸檢驗
第二十三條出口玩具實行產地檢驗和口岸檢驗的原則。經產地商檢機構檢驗合格後,將簽發“換證證書”。“換證書”應註明批號、品號、產品名稱、合同號、申請人、生產廠家和質量許可證號、檢驗結果、數量(重量)(每個品號的數量應單獨列出)和換證書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條口岸商檢機構根據“換證”對出口玩具進行口岸檢驗,檢查包裝狀況、標誌和批號,檢驗合格後放行。
批次混亂、包裝破損、標識不清的不予換證放行,並及時通知產地商檢局。
第九章樣品管理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玩具樣品管理按《進出口商品檢驗樣品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章商品技術檔案、統計和質量分析
第二十六條商檢機構應建立進出口玩具的技術檔案,包括各種檢驗規程、國內外檢驗標準或方法、玩具質量分析、統計報告、檢驗原始記錄、證書(草案)和出廠檔案。其中,檢驗原始記錄的保存期限為兩年。
第二十七條商檢機構應每年對本地區進出口玩具檢驗情況進行質量分析和工作總結,並於次年1月25日前報國家商檢局(質量分析應列出各類玩具檢驗情況統計表)。2008年5月30日上午,李長江局長主持召開國家質檢總局局務會議。
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封存管理規定》。進壹步修訂後,將按程序提交批準、公布並通知世貿組織。對《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條例》進行了進壹步修改並提交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