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家法律的評論
規避法律是國際私法中的壹項古老制度,也稱為“欺詐規避”或“欺詐性地建立連接點”。它是指在涉外民事領域中,當事人故意制造關聯因素以規避本應適用的法律,從而可以適用對其有利的他國法律的行為。
法律規避了這壹制度,該制度是在1878年法國最高法院對博弗裏蒙特公主離婚案做出裁決時建立的。通過對本案的分析,學者們普遍認為法律規避有幾個構成要件:(1)從主觀上講,當事人必須是故意規避某項法律的,即當事人有規避某項法律適用的故意;(2)從規避的對象看,當事人規避的法律是應當適用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3)在行為方面,當事人規避法律的行為是通過改變或制造連接點來實現的,如改變國籍、住所、行為地點、物品所在地等。(4)從客觀結果看,規避法律的目的已經達到。
二、各國法律規避制度的立法比較
法律規避的效力歷來存在較大爭議,各國立法是否明確規定法律規避制度也不盡相同,大陸法系國家與英美法系國家之間存在尖銳對立。
理論上,歐洲大陸國家的學者普遍認為法律規避是壹種欺騙行為。根據“欺詐使壹切無效”的原則,在法律規避的情況下,應當排除當事人想要適用的法律,而適用應當適用的法律。但是,法律規避的對象是僅指國內強制性法律還是包括外國強制性法律,各國的具體情況有所不同。壹般來說,所有規避國內法的行為都是無效的,即壹般認為法律規避是無效的。這是因為禁止規避法律的制度本身是在捍衛國內法的尊嚴,但對於規避外國法律的行為卻存在不同的態度。
大陸法系國家的這些理論在立法中均有體現。例如,瑞士民事關系法1891規定:“禁止通過在國外結婚來規避瑞士婚姻法。”前南斯拉夫法律沖突法第5條規定:“如果適用本法或適用於聯邦法律的其他外國法律以避免適用南斯拉夫法律,則不應適用此類外國法律。”再比如,1972的《塞內加爾家庭法》第851條規定:“當當事人通過使用沖突規則故意使塞內加爾法律不適用時,塞內加爾法律應取代適用的外國法律。”其他國家的壹些學者認為法律規避包括實體法和沖突法。例如,匈牙利立法確認了這壹主張。《匈牙利國際私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為了規避應當適用的法律規則,人為地或虛假地形成與外國法律相聯系的涉外因素,因此不應適用外國法律,而應適用根據匈牙利法律應當適用的法律。”其中,“匈牙利法”是指“匈牙利沖突法”。在法國,這種法律規避制度的起源是立法上沒有關於法律規避的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嚴格遵循法律規避無效原則,對規避外國法律的制裁越來越受到重視。
相反,在英美法系國家,法院壹般不承認法律規避問題。有學者認為,既然雙邊沖突規範賦予了當事人選擇法律的可能性,那麽當當事人選擇某壹國家的法律來實現自己的目的時,就不應該指責當事人。在立法中,幾乎沒有關於法律規避制度的規定。只有美國統壹國家法律委員會全國會議在1912中起草了壹項關於防止逃婚的法律,即關於在另壹個州或另壹個國家結婚以逃避居住國法律的法律,但這只是壹項草案。在司法實踐中,英美法院壹般通過解釋沖突規範等其他方法排除外國法律的適用。
三、法律規避制度的價值分析
(壹)法律規避制度的存在價值
規避法律是國際私法領域的壹項古老制度,特別是在大陸法系國家,“規避法律的行為無效”已成為國際私法中的壹項基本原則。這壹制度有其存在的價值。
首先,法律規避無效制度有利於保護國內法律秩序,維護法律關系的穩定。大陸法系學者提出法律規避無效的主要原因是“欺詐使壹切無效”法國學者亨利?亨利·巴蒂福爾曾明確指出:“合法目的不能使非法行為合法,目的不能證明手段正當。但是,非法目的使本質上合法的行為無效。”這裏的“非法目的”是指當事人的主觀欺詐意圖。也就是說,當事人故意改變或創建連接點,以逃避適用的法律。當事人的這種欺詐行為使法律關系處於混亂狀態。如果允許法律規避,不僅不利於維護法律關系的穩定,而且國內法的權威也將消失。
其次,法律規避和無效制度作為沖突法中的壹項彈性制度,有利於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等價值追求。沖突法發展至今,解決法律沖突的方式不再局限於僵化的雙邊規則,而是越來越傾向於開放、靈活、彈性的規則體系。在價值追求上,實質正義取代了形式正義,成為價值追求的終極目標。法律規避無效制度首先需要法官主觀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欺詐意圖,這是壹項非常靈活的制度。在功能上,它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壹樣,是壹種排除外國法律適用的手段,從而維護了國內強制性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在理論上,它更有利於實現沖突法的實體正義。
(二)法律規避制度的缺陷
如前所述,法律規避制度有其存在的基礎,但在理論基礎和實踐中也存在許多問題。
1理論缺陷
首先,從法律規避的出現來看,有必要維持落後的法律制度。國際私法對法律規避問題的研究始於1878法國博弗裏蒙特公主離婚案。該案件是法國的博弗裏蒙特公主改變了她的國籍並加入了德國籍,因為法國禁止離婚。在德國獲得離婚判決後,她嫁給了羅馬尼亞王子,婚後回到法國定居。法國王子向法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他的離婚和再婚無效。法國法院認為鮑弗裏蒙特的行為是對法國法律不允許離婚的規定的規避,因此構成法律規避,因此裁定鮑弗裏蒙特在德國的離婚和再婚無效。從本案來看,法律規避無效制度起源於涉外離婚案件,屬於狹義的民事關系範疇。而且,它出現的根本原因是法國法院希望維護其落後的法律制度,即不允許自由離婚的制度。
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法律將不可避免地發生變化。如今,涉外民事關系領域的立法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像禁止離婚這樣的法律已經被各國廢除。在狹義的涉外民事關系領域,法律規避的可能性越來越小,涉外民事關系領域法律規避的條件越來越少。有必要探討法律規避制度在狹義的涉外民事關系領域中的存在。
其次,從法律規避的理論基礎來看,欺詐是否使壹切無效?大陸法系學者關於法律規避理論的理論基礎是壹句古羅馬諺語,“欺詐使壹切無效。”持法律規避無效論的學者也認同當事人的主觀欺詐是法律規避的構成要件之壹。因此,判斷壹個行為是否屬於法律規避,首先要判斷當事人的主觀故意。這涉及到對當事人內在意思的侵入,對當事人意思的判斷不能保證完全可靠。畢竟,並不是所有左右案當事人逃避法律的意圖都像寶富萊蒙公主那樣明顯。此外,當事人的客觀行為並不違法。正如德國的韋克特等人所說,既然沖突規範承認國內法和外國法律都可以適用,中國人為了建立根據國內實體法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或法律關系而在允許這種法律關系的國家設立連接點並不違法。僅以當事人內心意思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行為性質,違反了客觀責任最基本的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