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是否需要戶主簽字才有效?
如果是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則需要戶主的簽名。
壹般來說,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內容合法有效)可以由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按手印)。
壹人賣房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張先生和他的妻子已經結婚10年了。不久前,夫妻關系還很緊張。他的妻子悄悄把五年前用積蓄買的壹套房子賣給了別人,並同意近期交付過戶。張先生知道後堅決不同意,要求解除合同,但買方不同意。張先生問:既然房產證所有權人壹欄只有妻子壹人,那麽這套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曾金鳳律師解釋說,這套房產必須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雙方共有。壹般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雖然房子是夫妻共同所有,但房子公布的產權證上的權利人是妻子,所以這種交易是受法律保護的。基於對不動產權利公示的信賴,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是房屋的完全所有權人,其與出賣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但如果張先生有證據證明買受人存在重大過錯或者與妻子惡意串通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曾金鳳律師解析:配偶擅自賣房不能絕對認定為無效或有效,必須綜合判斷。如果房產登記在壹人名下,且買賣雙方並不熟悉,壹般不以夫妻雙方同意為判斷買賣效力的條件。如果不動產登記在兩個人名下,壹般以夫妻雙方同意為條件來判斷交易的有效性,舉證責任在購房人,即購房人必須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同意,即應以購房人是否善意且已付款為條件。同時,還可以援引《合同法》第52條排除合同效力。
希望能幫到妳。
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可以確認買賣有效嗎?買賣合同有效,但由於過戶手續尚未完成,所有權仍歸原賣方所有,他仍可能將房屋再次出售給他人。如果對方反悔,妳只能應訴。我猜法院可能會判決妳歸還房子。
妳好!
如果雙方已經根據合法的口頭合同履行了主要義務,則可以認定交易有效。
房屋買賣合同必須經過公證才有效嗎?1.房屋買賣合同是否需要公證取決於具體情況:
二、有五種情況需要辦理房屋交易公證。
1.原產權人死亡,法定繼承人未辦理繼承手續的,須提交《繼承權公證書》。
2.遺囑人訂立的處分房地產的遺囑應當經過公證。
3.買賣雙方或壹方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場的,當事人可以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當經過公證。
4、* * *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在家庭居住的基礎上分配財產。
5.贈與不動產的,應當辦理贈與人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者雙方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書。
臺灣同胞、華僑和不能親自辦理手續的外國人買賣房屋時,應提供下列證明:
(1)香港同胞應提供司法部認可並委托的律師進行公證;
(2)澳門同胞應提供司法部認可並委托的7家機構出具的證明;
(3)臺灣省同胞應提供由臺灣省公證處辦理的公證書;
(4)華僑、外籍華人須提供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的公證認證證明,或提交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和中國駐該國大使館認證的當地公證員出具的公證文件(根據領事條約互免認證的除外)。
(5)外國人須提供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出具的公證文件和經中國駐該國大使館認證的當地公證員證明。
此外,地方房地產管理機關和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制定當地房地產事項必須進行公證的規定。
房屋買賣合同壹定要* * *人簽字嗎?如果房屋買賣協議中涉及的房屋為多人所有,則必須由所有* * *人簽字才能生效。如果* * *某人無法簽署(例如在其他地方或國外),應出具書面委托書授權其他* * *人代其簽署。
房屋買賣合同的簽字是否有效?房屋買賣合同作為壹種特殊的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將房屋交付並轉移所有權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買賣合同的壹般特征,又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這主要表現為:(1)出賣人將所售房屋所有權轉讓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價款;(2)房屋買賣合同為壹諾雙務有償合同;(3)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所有權轉移必須辦理登記;(4)房屋買賣合同是法律規定的重大法律行為。
房屋買賣合同是壹方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另壹方,另壹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讓所有權的壹方是賣方或出賣人,支付價款並取得所有權的壹方是買方或買受人。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買方兒子代其父親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戶主是成年人,應要求其出具委托書並委托其父親或兒子簽署解除協議。
如果戶主是未成年人,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簽署合同是有效的。
精英地產員工,希望回答對妳有幫助。
私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妳好!請確認您無法申請房產證的原因。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房屋買賣協會將被視為無效。同時,即時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如果房子沒有進行變更登記並轉移到您的名下,所有權將不會轉移到您的名下,這對您來說具有相當大的風險。不建議這樣做。
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我們應該註意什麽我們必須謹慎購買房屋,不要盲目投資,不要貪圖小利或眼前的利益。為了保證購房無後顧之憂,購房者在買房時應與售房單位簽訂正式公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我們必須提前做壹些詳細的調查準備。這些調查準備工作的內容首先是資格審查。從法律上講,是指其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符合條件的企業法人應具備營業執照、立項批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證書、施工許可證、內(外)售許可證,如果是現房還應具備工程驗收合格證。購房者在簽訂合同前應索取、檢查和審查上述證明。特別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銷售許可證和房屋質量證明應仔細審查,必要時復印。只有具備上述許可文件,才能證明其享有房地產開發主體資格,其簽訂的合同才能合法有效。購買商品房時,在查驗土地使用證時,要註意是否加蓋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章,是否“有償使用”。如果標有“臨時”二字,則表示開發單位未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銷售許可證缺失,則所述銷售權不合法;此外,在審查銷售許可證時,還應檢查批準的銷售區域、位置、項目名稱和預售內容等條款。如果上述需要檢查的證書不統壹,建議購房人不要與此類房屋簽訂合同,因為購買此類房屋的後果是很可能在入住後無法獲得房產證,並且由於社區基礎設施不完善而導致生活不便,或者房屋壹再拖延,購房人無法按時入住。當然,在簽訂合同前了解這些手續是不夠的,還要調查該房產的位置、環境、交通、社區規劃和物業管理以及社區發展前景。只有這樣,簽訂的合同才不會盲目。前期調查完成後,購房人應與其簽訂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這個階段非常重要。如果購買合同沒有仔細簽署,條款不夠清晰準確,將留下許多後患,使您遭受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合同必須具備以下具體條款: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目前可以參考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頒布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但是,即使按照此標準文本簽訂合同,在必要時,買賣雙方仍需簽訂相關補充協議,尤其是購房人的房屋面積、付款方式等關鍵條款,必須詳細約定清楚。關於房屋面積條款,在簽訂購買現房合同時,要求購房者明確建築面積、建築面積的組成部分(包括使用面積和具體平方米數)、使用面積的平方米數以及使用面積與使用面積的比例;除了上述問題外,我們在購買預售房屋時還應註意臨時實測面積與實測面積之間的誤差。由於設計施工圖與竣工房屋面積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誤差,根據《民法通則》中的自願、公平、等價有償原則,該條款應表述為:“誤差在3%以內(含3%)的,視為正常誤差,但誤差部分應按實際面積和合同約定的單價重新結算;誤差超過3%的,視為出賣人違約,由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此外,還應在合同中或作為附件說明所購建築的樓號和房間號、該單元在整個建築中的位置示意圖以及該單元的平面圖。關於價格、收費和付款條款,在壹般合同中,價格條款應該相對明確,每平方米多少錢?但是,購買期房的人應該註意的是,條款中應該有詳細的限制,並且不應隨意增加價格,其他不合理的費用也不應計入房價。對於買家需要支付的各種款項和稅款,買家可以要求賣家出示相關法規和證明文件。對於壹些不合理和沒有根據的收費,如聘請律師的費用、代理費用和銀行收費,買家有權拒絕支付。此外,在付款方式條款中,預售合同中容易出現壹些問題,因此應在合同中明確具體地規定付款方式,例如首付款的時間和金額,分期付款的步驟、時間和金額等。房地產買賣合同中關於違約責任的條款壹般包括:“因不可抗力導致逾期交房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這個表情。這份協議的條款是否合理,附帶的註釋是否明確,買家很容易忽略或不知道其中的含義。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地震、火災、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依據此法,應當說房地產買賣合同中關於“不可抗力”的約定是正確的。然而,在房地產交易中,壹些人現在已經延伸和擴大了這壹條款。例如,壹些合同對“不可抗力”有如下評論:如果由於不可抗力或其他超出賣方控制的原因造成的自然災害和其他事故而延遲交貨,賣方將不負責任。這樣的約定顯然是賣方對自己的免責範圍過於寬松,有違法理。賣方不能歸因於自身過錯的因素,如對市場判斷不準確、項目設計修改不當等。,也不能將應預見而未預見的季節性影響、上級行為、* * *行為等因素歸結為不可抗力,從而免除自己的違約責任。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我們應特別註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定義的。此外,在合同中,與房屋質量相關的條款也容易引發糾紛。因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壹定要把質量要求寫詳細。如:臥室、廚房、衛生間的裝修標準和檔次;建築材料清單和等級;室內設備清單;水、電、氣、管道通暢;門窗和家具的缺陷;應涉及建築物的抗震等級和其他內部和外部質量要求。同時,合同還可以約定房屋的保質期和附屬設備的保質期。然後是售後物業管理條款,這也是買家在簽訂合同時容易忽視的問題。目前,我國關於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尚不完善,房地產買賣雙方的責任確實難以界定,但購房者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如:業主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業主有權決定物業管理方式;物業管理公司的職責範圍,明確物業管理公司的職責,確保入住後水、電、氣供應、安保、房屋維修、公共設施、郵政、通信等服務到位,並按規定收取物業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