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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怎麽寫?

現向您提供行政復議決定書範本如下:申請人:_ _省無線電技師學校地址:_ _高新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南京東路125號(老校區)法定代表人:_ _被申請人:_ _市環境保護局法定代表人:_ _職務:市環境保護局2004年7月2日作出的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繳納排汙費通知書(洪證字)本機關已依法受理。申請人聲稱學校屬於全額財政撥款的公立教育機構,學校排放教職工和學生的生活用水,但不是嚴重汙染單位。汙水排入城市汙水管網,並已按_ _ _ _市政府的規定繳納汙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4年4月22日對湖北省環境保護局的批復(環函(2000)。回答者說:1。根據國務院《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凡向環境直接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排汙費。學校汙水通過市政汙水管網直接排入贛江,無任何汙水處理設施。它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屬於征收排汙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汙水處理費,但由於其汙水未排入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排入環境,無法適用(《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於“向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汙水並繳納汙水處理費的排汙者不再繳納排汙費”的規定),應依法征收排汙費。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4)108號文件第1段正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NDRC)和財政部就未建成的城市汙水處理廠收費問題進行協調。不清楚不再征收排汙費,學校的汙水也沒有排入南昌市任何汙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汙水處理廠),因此學校拒絕繳納排汙費是沒有根據的。經審理查明:1。根據《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2004年5月26日,被申請人根據申請人填寫的《排汙申報登記簡表》(洪環何建飛字(2004)第163號)核定了申請人的排汙量,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核定。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汙核定復核決定通知書》(洪付梓(2004)第26號)和《繳納排汙費通知書》(洪證字(2004)第174號)。申請人未對復審決定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為,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機構,其排放的是教職工和學生的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汙染單位。汙水排入城市汙水管網,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汙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2004年4月22日對湖北省環境保護局的答復(2004年7月5日環函(2004)6544號),申請人向省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排汙費繳納通知書》(環函字(2004)第174號)。在復議申請中,申請人對《繳納排汙費通知書》(洪李環證字第174號)中關於征收廢氣和排汙費的決定未提出異議。2.申請人的汙水通過市政汙水管網直接排入贛江,沒有任何汙水處理設施,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汙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公司未提供汙水處理的服務義務。本機關認為:1。申請人排放的汙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環境,對公眾利益造成壹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壹定破壞,應按照《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汙費的責任。2.繳納汙水處理費只是《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個必要條件之壹。另壹個條件是排汙者應向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汙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汙水處理費,但其汙水並未排入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入環境。因此,不能適用《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免除其繳納排汙費的義務。3排汙收費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是排汙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汙者提供有償汙水處理服務,收取汙水處理費,以保證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汙水處理費是壹種服務費,根據提供的服務收取。從《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是沒有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水的,都應當承擔繳納排汙費的責任。4.國家環保總局108號文件第1段正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NDRC)和財政部就向未建成的城鎮汙水處理廠排放汙水收費的問題進行協調。不明確不再征收排汙費,學校的汙水也沒有排入南昌市任何汙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汙水處理廠),因此學校拒付排汙費的理由不成立。5.被申請人是征收排汙費的合法主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申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申請人對紅環理證字(2004)第174號《排汙費繳納通知書》中關於征收廢氣排汙費的決定未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證字(2004)第174號關於繳納排汙費的決定。本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XX東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