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工作交接的規定和條款
1.勞動合同雙方能否就工作交接條款達成壹致?
勞動合同雙方完全有可能就工作交接條款達成壹致。《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工作交接作出如下解釋:
第五十條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什麽?
1.雇主發出邀請,提議尋找和確定工人。
這個階段包括以下四個步驟:
首先,發布招聘簡章或就業規則。公布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招聘條件,二是就業後的權利和義務。招聘涉及的工種或崗位,招聘名額,招聘對象和條件,招聘地區或範圍,工資、福利待遇、勞動保護條件和應遵守的單位規章制度。從法律角度來看,招聘簡章或就業規則具有要約的法律效力。
第二,自願報名。勞動者根據招聘條件和自身誌願愛好自願報名。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單位必須招用年滿16周歲的勞動者,特殊行業招用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需要特別批準。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自願報名參加工作,這是對公布內容的認可,表明他們願意在此基礎上與用人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
三是全面評估。用人單位可以對應聘者的德、智、體全面考核。具體考核內容可根據生產或工作性質和需要有所側重。比如,招收學徒可以重點考察文化考核;招用技術工人的,可以重點對本工種進行技能考核;招錄重體力勞動者可以重點考核體能;招聘初級技術工人。考核標準可以略低;招收高級技術工人的,考核標準可略高。
第四,選擇最佳候選人。用人單位在綜合評估後,應當嚴格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則作出判斷,不得徇私舞弊。考核結果必須公開張貼,擇優錄取人選必須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的,壹般約定的條款只有在雙方協商壹致後才能簽訂。無論哪個條款不違反法律的道德,不損害各自的利益,這些條款都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妳必須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