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規包括內容
契約是適應商品經濟私有制的客觀要求,是商品交換的法律表現形式。
合同法律法規包括1。合同條款。合同的內容是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體現在合同條款中。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合同條款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標的物,即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客體;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2.合同條款的解釋。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根據合同使用的文字、合同的相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條款的真實意思。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不壹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進行解釋。
3.合同的法律適用。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只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4.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指壹方當事人為了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合同,事先單方面擬定的,不允許另壹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協商變更的條款。格式條款的應用可以簡化簽約程序,加快交易速度,降低交易成本。所以,不公平的不是格式條款。但由於格式條款是壹方擬定的,在合同談判時不允許另壹方協商修改,條款內容難免有失公允。因此,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效力和解釋作了特別規定,以確保合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1)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
(2)合同法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免責條款無效,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對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5.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排除或限制壹方未來責任的條款。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律不幹涉雙方自願訂立的免責條款,尤其是事後訂立的免責條款。但如果事先約定的免責條款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法律規定無效。《合同法》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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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是適應商品經濟私有制的客觀要求,是商品交換的法律表現形式。商品生產出來後,人們為了交換的安全和可信,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壹般規則。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出現,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以法律形式規定了有利於其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並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於是商品交換合同法應運而生。在古羅馬,人們註重契約。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途徑,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儀式的條款和行為的任何細節被遺漏,整個合同將無效。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復雜的形式直接影響著商品交換的發展。在理論和實踐中,羅馬法逐漸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物質性合同和合意性合同的出現,標誌著羅馬法從重視形式轉向重視合同當事人的意誌,從而將商品交換從復雜的形式中解放出來,成為現代契約自由觀念的歷史淵源。
契約制度在中國古代也有著悠久的歷史。李周對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詳細的規定。判決、誓言、告別和契約都是古代契約的書面形式。經過唐、宋、元、明、清,合同法對契約的規定越來越系統化。
還有壹種說法是,現代的合同都是壹式兩份,因為過去人們定制合同的時候,合同只是壹張紙。寫完後,他們從中間撕開,壹人拿壹半。有糾紛的時候就放在壹起,於是就有了壹式兩份的合同和聲明。
最早的契約叫?房契?。周易描述:?古代以結治人,後人以書換之。書籍?是文字嗎?契約?就是在木板上刻字。這種木板分兩部分,叫左契和右契,作為證據。?房契?就是合同。周朝的契約也有各種稱謂:?優質代理?,長書契說?質量?,買牛馬時用的,簡書名?特工?,購買武器和稀有物品時使用;?傅不要了?,?傅?指用文字形成約束力。不要?分成兩半,各持壹半;?分支?把契約分成兩份。?句子?就是把分成兩半的圖書合同合二為壹,只有這樣才能看清合同的本來面目。代詞詞匯中的判詞、審判、判斷、批判等等都出自於此。?合同?也就是說,是同壹本書合同。這是什麽?合同?這個詞的本義。今天簽訂的各種合同都是紙面上的,但在古代都是實物。由此看來,古代和現代意義上的契約已經不可同日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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