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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是的,用於自動續訂。

1.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中的“自動延期”條款使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種法定類型。根據勞動合同類型合法的原則,超出的類型不合法,此類“自動延期”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應當延長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止:

(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雙方按原待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三、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需提供的材料: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等。

四、提交材料後,仲裁委員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在那之後,將舉行壹次審判,妳們雙方都將接受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委員會將在立案後60日內作出裁決。如對本裁決書不服,可在收到裁決書後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免費的,可以在任職或離職後壹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5.《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解散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⑸因為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⑸因為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者不滿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裁員。

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生產發生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壹)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需要贍養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六個月內重新招聘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被裁減人員。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

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本法第四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滿時存在?有規定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止。但是,本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的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職工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規定向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和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符合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符合本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第壹款規定了勞動合同的解除;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應當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第壹款規定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4、5項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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