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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案例分析

辛普森成名後,壹直有“花花公子”、“外黑內白”的美譽。與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和魔術師約翰遜(Magic Johnson)等著名黑人明星不同,辛普森對贊助黑人貧民窟的活動和投資項目沒有興趣,而是熱衷於成為富裕白人的高爾夫俱樂部。除了他兒時的朋友柯林斯,他所有的夥伴都是白人。同時,他只對白人性感女孩感興趣。為了“擺脫黑色”,他甚至花大價錢請了壹位聲音矯正專家,並反復練習,以擺脫濃重的黑人貧民窟口音。1977年,辛普森在壹家高檔餐廳愛上了美麗的金發白人女服務員尼科爾布朗,並很快與她的第壹任黑人妻子離婚。辛普森和妮可在1985結婚後,他們之間的關系開始出現裂痕,因為妮可懷疑他在外面有“情婦”。妮可多次報警,並指控辛普森對她拳打腳踢。

1994年6月12日深夜,在洛杉磯西部的壹個豪華住宅區,壹只小狗不停地吠叫,引起了鄰居的註意。人們在壹所房子前發現了兩具血淋淋的屍體。這名女性受害者後來被證實是妮可·布朗·辛普森,她身後是餐廳的服務員朗·戈德曼。這兩個人渾身是血,他們的喉嚨被鋒利的工具割開後死亡。死亡時間是晚上十點以後。案發當晚,妮可和她的孩子壹起去戈德曼的餐廳吃飯。離開後,他打電話說他丟了壹副太陽鏡。戈德曼發現了它,並告訴他的同事下班後把它還給尼克。事件發生後的清晨,四名警探來到了死者的前夫、美國著名黑人足球明星辛普森的住所。在門外,他們發現他的白色Brango模型車沾有血跡,車道上也發現了血跡。沒有人開門,偵探們爬進了墻內。其中壹個叫福爾曼的人在後花園發現了壹只沾有血跡和其他證據的手套。該案件的主要證人是當時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圖。他作證說客房墻外有像地震壹樣的聲音。此外,壹名通過電話預約送辛普森去機場的司機說:大約10點鐘的時候,他按了辛普森家的門鈴,但沒人開門。接近11點時,他發現壹個高大的黑人男子(與辛普森相似)從街上沖回家,再次按響門鈴,辛普森回應,出來說他睡著了,然後乘公共汽車前往機場前往芝加哥。

逮捕

事發後的第二天淩晨,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了前妻死亡的警方通知,壹大早就趕回了加州。辛普森回來後,在律師的強烈反對下,他被警方單獨審問了壹個小時。當警察發現辛普森受傷時。他解釋說,在收到前妻的死訊後,他激動得打碎了鏡子。經過幾天的調查,警方決定將辛普森列為逮捕的主要嫌疑人。6月17日,當辛普森的律師準備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時,他發現壹直在樓上休息的辛普森不見了。隨後全國觀眾在電視上看到了難忘的壹幕:天上的直升機隊和地上的巡邏隊全部出動,幾個小時後終於找到了辛普森的白色轎車。幾十輛警車在洛杉磯高速公路上追逐汽車。辛普森最終被捕。

正式審判開始後,在開庭陳述中,控方指控辛普森預謀殺害妻子,其動機是嫉妒和占有欲。離婚後,辛普森非常嫉妒尼克和壹個英俊的年輕人約會。他總是希望有第二次機會,但他的希望越來越渺茫。兇案發生當天,妮可在女兒的舞蹈表演上對辛普森非常冷淡,這讓他萌生了壹樁謀殺案。另壹方面,戈德曼誤闖現場,意外身亡。法醫鑒定顯示,受害人死亡時間在下午10至10之間。辛普森聲稱當晚9: 40至10: 50之間他獨自在家睡覺,無法提供證人。在整個庭審過程中,根據律師的建議,辛普森要求依法保持沈默,並拒絕出庭作證。然而,檢方對預謀殺人的指控似乎不合理,主要是因為辛普森當晚要趕飛機,並預訂了壹輛豪華出租車送他去機場。這種安排實際上堵死了他自己犯罪的後路,因為他必須在短短的1小時和10分鐘內開車到現場,選擇作案時機,用刀殺死兩人,逃離謀殺現場,藏起帶血的武器,清洗殘血,然後出發前往機場。整個過程中稍有差池就會延誤飛機的起飛,然後出租車司機就會成為重要的證人。此外,對於辛普森這種缺乏訓練和經驗的“業余殺手”來說,使用槍支是最好的選擇,沒有必要用尖刀割喉。這種犯罪不僅會讓妳渾身是血,還會在謀殺現場、白色野馬和妳的家中留下不可否認的“血證”。辯方認為妮可可能是被販毒集團或黑手黨殺害的,因為妮可有吸毒史。如果她在購買大量毒品後沒有按時付款,她可能會被黑手黨殺害,割喉是黑社會常用的謀殺方法。此外,戈德曼和尼科爾之間的關系也不正常。有人曾經看到他開著妮可價值654.38美元+50萬英鎊的白色法拉利豪華跑車在街上行駛。更可疑的是,從1993到1995的兩年間,高盛工作的意大利餐廳有四名員工被謀殺或神秘失蹤。在美國的司法體系中,僅依靠間接證據對被告定罪量刑並不容易。這是因為僅憑個別間接證據通常無法準確推斷被告有罪。壹系列間接證據必須相互印證,形成嚴密的邏輯體系,排除被告人不能涉嫌犯罪的壹切可能性,才能準確確認案件。此外,間接證據的收集以及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系應當合理協調。如果存在矛盾或漏洞,則表明間接證據不足以作為定罪的確鑿依據。例如,在辛普森壹案中,控方提出的間接證據之壹是在謀殺現場發現了被告的血跡。然而,這壹間接證據的可信度大大降低,因為溫納特警長帶著辛普森的血樣在謀殺現場走了三個小時。在辛普森案中,由於控方的證據都是間接證據,辯護律師對這些“間接證據”的嚴格識別和審查非常重要。令人失望的是,控方提出的證據漏洞百出,難以自圓其說,這樣辯方就可以用充分的證據向陪審團證明辛普森可能不是兇手。1995 10 10月3日,美國西部時間上午10,當辛普森案裁決即將宣布時,整個美國陷入了停頓。克林頓總統擱置了軍事事務;前國務卿貝克推遲了演講;華爾街交易清淡;長途電話線是無聲的。成千上萬的警察全副武裝,遍布洛杉磯的大街小巷。CNN統計數據顯示,約有654.38+0.40億美國人觀看或收聽了“世紀審判”的最終判決。陪審團裁決:辛普森無罪。

13年後的審判

2009年6月3日,美國拉斯維加斯克拉克縣地方法院陪審團裁定辛普森綁架、持械搶劫等12項罪名全部成立。法院定於公元65438年2月5日做出判決。61歲的辛普森可能面臨終身監禁。巧合的是,在13年前的這壹天,辛普森接受了“殺妻案”的判決,在這場被稱為“世紀審判”的漫長司法審判結束時被判無罪。本案發生於2007年9月6日,5438+03。包括辛普森在內的六人闖入拉斯維加斯壹家酒店的房間,帶走了700多件體育紀念品,其中大部分都與辛普森有關。三天後辛普森被捕。後來,他聲稱這些體育紀念品是在他的妻子在1994被殺害後被盜的。根據法院宣讀的裁決,辛普森被判犯有12項綁架和武裝搶劫罪,並立即被轉移到拘留所,等待最終判決。共同被告克拉倫斯·斯圖爾特也被判多項罪名成立。

編輯這壹段中的疑點。

血液證據

檢方當庭出示的重要證據之壹是血液檢測和DNA檢測結果。刑事專家壹致認為,血液測試和DNA測試的結果不會說謊,但如果血液被汙染、處理不當、匆忙收集或故意種植,其可信度將大大降低。在辛普森的案例中,所有這些缺陷都存在。測試結果表明,所有的懷疑都集中在辛普森身上。在謀殺現場的兩處地方發現了辛普森的血跡;現場提取的頭發與辛普森的頭發相同;警方在現場和辛普森住所發現的血跡手套是同壹雙,兩只手套上都有受害者和被告的血跡;在辛普森家門前的小巷裏發現了辛普森和受害者的血跡,在二樓臥室裏發現了襪子和壹輛白色野馬。這樣看來,檢方的證據堪稱“血證如山”,而辛普森涉嫌謀殺似乎是壹個無法依靠的事實。然而,辯護陣營認為,這些“血證”充滿了疑點和缺陷。首先,襪子上的血跡很奇怪。國防專家指出這只襪子兩面的血跡完全相同。按照常理,如果當時襪子穿在腳上,襪子左外側的血絕對不可能先浸透到左內側,再通過腳踝流到右內側。只有當血液從襪子的左側直接滲透到右側時,兩側的血液才會完全相同。換句話說,血跡很可能被塗抹過。在審判過程中,控方展示了幾張發現血襪現場的照片,但照片上的時間順序相互矛盾。案發當天下午4: 13拍攝的現場照片中沒有帶血的襪子,但下午4: 35拍攝的照片中有壹只帶血的襪子。地毯上有血跡嗎?還是後來被警察搬到了地毯上?關於這個問題,警方的回答前後不壹,前後矛盾。此外,辯護專家發現襪子上的血液中含有高濃度的防腐劑(EDTA),辯護律師提醒陪審團,案發當天,警方在提取辛普森的血樣後將這種防腐劑添加到了血樣中。其次,根據現場調查報告,身材高大強壯的戈德曼與兇手發生了血戰。他的私人物品——壹串鑰匙、壹個信封、壹張紙和壹個傳呼機——散落在不同的地方,這表明戰鬥非常廣泛和激烈。戈德曼的牛仔褲上有血液向下流動的形狀,這表明他並沒有在很短的時間內死亡,而是在受傷後仍然站起來進行了殊死搏鬥。他被捅了30多刀,最後死於頸部靜脈破裂和胸腹部大出血。根據這壹推斷,兇手壹定渾身是血。然而,為什麽只在白色野馬上發現了血跡?更令人不解的是,為什麽兇手下車後在柵欄前門的車道上和從前門到家門口的小路上留下了大量明顯的血跡。還有,假設辛普森穿著帶血的衣服和鞋子進入房子的前門,然後穿著帶血的襪子去了二樓的臥室。為什麽他沒有在門把手、電燈開關和整個房子的白色地毯上發現任何血跡?第三,根據驗血報告,現場有兩處發現辛普森的血跡。在從受害者屍體通往公寓後院的壹條小路上,警方發現了五滴被告的血跡,大小壹致,外觀完整。但辯方認為,如果辛普森在搏鬥中被刺傷,按照常理,他壹開始應該流了很多血,過壹會兒血量會逐漸減少,所以血滴的大小永遠不可能均勻。此外,血滴應該是在掙紮或行走過程中拋下的,並在撞擊狀態下降落。因此,血滴的形狀不可能完整。在另壹個地方,警方在公寓後院圍欄的門上發現了三處血跡。然而,控方專家在檢查這些血跡時再次發現了高濃度的防腐劑(EDTA)。最後,辯護專家指責洛杉磯警察局的犯罪實驗室設備簡陋、管理混亂、檢查人員缺乏培訓、沒有按照正常程序在現場采集血液。由於證據樣本處理不當,檢測結果存疑。例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樣進行DNA分析時,應先將血樣用棉花染色,然後在自然風幹後放入證據袋。然而,在血液風幹之前,警方檢查員將樣本放入了證據袋。據此,辯護律師舍克毫不客氣地說:警察局的犯罪實驗室簡直就是壹個“被汙染的糞坑”。

手套證據

控方出示的第二個重要證據是福爾曼在辛普森住宅房間後面發現的黑色血跡手套。然而,這只血手套也充滿了疑點。首先,根據福爾曼的證詞,當他發現血跡手套時,手套表面的血跡是濕的。防務專家認為,這是絕對不可能的。兇案發生在12年6月的半夜0點30分左右,福爾曼在13年6月6日早上6點發現了手套,時間跨度超過7小時。辯方用模擬實驗向陪審團證明,在案發當晚晴天到多雲、室外溫度20攝氏度的天氣條件下,手套上的血跡肯定在7小時後幹涸了。那麽,為什麽福爾曼堅持說它是濕的?辯方提供的解釋是,只有壹種可能,那就是福爾曼在來到兇案現場後,悄悄把沾滿濕血的手套放進了隨身攜帶的警方證據保護袋。然後,他想盡壹切辦法找機會趁別人不備進入辛普森家偽造證據,以至於盡管時間跨度很長,但血跡仍然未幹。其次,假設辛普森是殺人犯。當他滿身是血驚慌失措地從謀殺現場逃回家,並把兇器和帶血的衣服藏得無影無蹤時,沒有必要多此壹舉,獨自溜到客房後面去藏血手套。此外,辛普森對他家的後院和地形了如指掌。按常理來說,他不太可能撞到空調上發出驚天動地的聲音,丟了血手套後也不會理會。從各方面來看,撞上空調並丟失手套的主人顯然是壹個不熟悉房屋內土地形狀和道路的人。此外,如果兇手在黑暗中行色匆匆,摸索並留下了東西,他為什麽沒有在帶血手套的現場發現其他血跡和可疑的腳印和痕跡?第三,雖然警方在謀殺現場和辛普森的住所發現了壹只左手套和壹只右手套,並在手套上發現了兩名受害者和辛普森的血跡,但這兩只手套的外觀上沒有裂縫或刀痕,手套上也沒有發現辛普森的血跡。這表明辛普森手上的傷口很可能與血手套和謀殺沒有直接關系。最後,為了證明辛普森是兇手,控方決定讓他在陪審團面前試戴沾滿血跡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首先戴上超薄橡膠手套以防弄臟,然後試圖戴上帶血手套。然而,在眾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掙紮了很長時間卻很難戴上手套。辯方立即指出這只手套太小,不屬於辛普森。檢方邀請手套專家作證,聲稱手套沾血後可能會縮水。然而,國防專家認為,這是壹種經過預縮水處理的高級皮革手套,沾血後不會縮水。控辯雙方爭論不休,但在壹些陪審員看來,這只血手套有點太小了。

外勤警官

在辛普森審判期間,辯方陣營中最可疑的人是控方的“明星”證人福爾曼警官。那名警官在謀殺當晚表現不錯。既然如此,他為什麽要大費周章在午夜趕到現場呢?妳為什麽自願帶隊去辛普森家?更令人不解的是,為什麽白色野馬上的血跡、客房後面的血手套和二樓臥室的血襪子等重要證據恰好是由他壹個人發現的。他是壹個人脈很廣的超級偵探還是壹個有很多不良記錄的警察敗類?在這種背景下,福爾曼自然成為了辯護律師調查和盤問的重點對象。為此,國防部專門設立了免費熱線,希望社會各界人士能提供線索。因此,辯方得知該警官發表了許多極其惡劣的種族主義言論。例如,據壹位名叫凱瑟琳·貝爾的目擊者稱,在1985至1986期間,福爾曼威脅說,如果他在街上發現壹名黑人男子和壹名白人女子在同壹輛車上,他將拉響警笛並命令停車。如果沒有理由停下來,他會憑空捏造。他甚至大放厥詞:我希望看到所有的“黑鬼”聚集成壹堆,燒死他們或用炸彈炸掉他們。另壹名目擊者報告說,福爾曼崇拜希特勒,他收集了大量納粹黨衛軍的軍功章。然而,福爾曼本人堅決否認了焚燒“黑鬼”的指控。因此,辯方陣營要求伊藤法官下令允許律師盤問福爾曼,並詢問他在過去10年中是否使用了侮辱性詞匯“黑鬼”。辯方試圖以此為突破口徹底抹黑福爾曼的證人資格。辛普森案件發生後,各界人士對辯方打“種族牌”的訴訟策略提出批評,並對此進行了尖銳的批評。值得壹提的是,在備受爭議的“種族卡”問題上,“看熱鬧”的外行紛紛指責辯護律師,“看門道”的內行則指責主審法官。有些人可能想知道福爾曼在過去的10年裏是否說過“黑鬼”這個詞,辛普森是否涉嫌謀殺。根據常識,即使福爾曼對“黑鬼”撒了彌天大謊,也不能直接證明他在這場世紀大案中的證詞是捏造和偽造的;即使警官發表了壹些種族主義言論,也不能證明他故意栽贓陷害被告。這是辛普森受審的世紀大案。為什麽壹不小心就成了福爾曼警官受審的案件?在審判過程中,為什麽伊藤法官不顧檢方的反對,允許辯方使用這種打“種族牌”和“扭轉鬥爭大方向”的辯護策略?信不信由妳,在美國的司法系統中,盡管爭議很大,但辯方的“種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決是完全合法的。受英國普通法“品格證據”傳統的影響,美國和加利福尼亞州的證據法和判例規定,如果出庭證人的品格被證明有缺陷,證人出庭的壹些證詞將沒有法律效力。因此,在法庭審判中,控辯雙方的律師都會在證人的個人品格上大做文章。此外,在法庭宣誓後,如果證人在部分證詞中故意撒謊,陪審團可以將該證人的其他證詞視為謊言。法官開綠燈後,辯護律師李·貝利走過來問福爾曼:“在過去的10年裏,妳有沒有用過‘黑鬼’這個詞?”福爾曼回答說:“就我記憶所及,我從未使用過。”給撒謊留壹點余地。但是律師能不能放過他壹點,立即抓住答案中的模糊之處,問道:“妳的意思是說,如果妳叫某人黑鬼,妳會忘記嗎?”這個反問簡直封頂了!福爾曼不得不假裝困惑:“我不確定我是否能以這種方式回答妳的問題。”律師步步緊逼:“換句話說,我想讓妳承認,自從1985或1986以來,也許妳在某個時候曾稱壹個黑人為黑鬼,也許妳自己也忘記了?”福爾曼只好硬著頭皮回答:“不,這不可能。”律師趁熱打鐵:“妳宣誓了嗎?”警官只好回答:“我就是這個意思。”律師從另壹個角度問:“如果任何證人在法庭上作證說妳用‘黑鬼’這個詞來形容壹個黑人,這個人是在撒謊嗎?”福爾曼被迫承認:“是的,他們在撒謊。”就這樣,辯護律師運用了令人費解的邏輯和出色的盤問技巧,迫使福爾曼警官陷入了無路可退的絕地。世界上有這樣的巧合。在這次交叉詢問結束後不久,辯方從舉報電話中得知,壹名女性劇作家在最近的10年期間多次采訪福爾曼,以收集警方破案的生活材料,並記錄了14小時的采訪。在聽了錄音後,辯護律師發現在錄音對話中,每當提到黑人時,福爾曼警官使用侮辱性術語“黑鬼”的次數多達465,438+0次。此外,在7月28日的壹次采訪中,1994,福爾曼吹噓道:“我是世紀大案的關鍵證人。如果我不幫助控方堅持下去,他們就會輸掉這場大官司。血手套決定壹切。如果沒有手套,就拜拜,別玩了。”他還聲稱:“妳他媽的就是不明白。警察的工作不需要規則。壹切都是感覺。去他媽的規則,到時候我們撒謊就夠了。”在錄音對話中,福爾曼還公然吹噓陷害無辜者的經歷。他說:“我拘留了不屬於這個地區的人。如果要我給出理由,我會說這個人涉嫌盜竊。”“我們的警察不是好惹的。即使我們殺了人,我們也知道該說什麽。”福爾曼錄音帶的發現是這場世紀大審判的轉折點。控方辯稱,談話錄音只是文學創作的素材,難免有吹噓和誇大的成分,根本不能作為法律證據。但伊藤法官仍裁定陪審團可以聽取部分錄音。在法庭質證過程中,辯護律師烏爾曼表情豐富,言辭激烈。“妳在初步聽證會上的證詞完全屬實嗎?”“妳偽造了警方的犯罪調查報告嗎?”“妳在這個案件中是否偽造證據?“面對這些無法回避的法律問題,福爾曼竟然回答說:“我希望維護我的第五修正案特權。”換句話說,憑借最高法院在著名的1966米蘭達案中規定的嫌疑人沈默權,他拒絕回答辯護政策就法庭上提出的證據提出的合理問題。辯護律師科克倫在總結發言中指出,福爾曼是“壹個支持種族滅絕政策的種族主義者,壹個做偽證的家夥,美國最可怕的噩夢和魔鬼的化身”。在美國司法體系中,證據的可信度是贏得訴訟的關鍵因素之壹。警察作為刑事案件的偵破機關,第壹時間掌握的證據最多。因此,美國法律明確規定警察必須就搜查和檢驗證據等法律問題出庭作證,這是法庭審判和程序正義的重要環節。警察不同於普通證人,執法者的特殊身份決定了其向辯護律師提問的必要性。即使在普通的交通違規罰款中,涉案警察仍有義務按時出庭並對《聖經》宣誓。西方司法界有句諺語:“警察是法院的公仆”。因此,福爾曼要求保持沈默並拒絕回答被告的問題是絕對荒謬的,這實際上相當於變相承認自己涉嫌偽造證據和誣陷被告而不被施壓。從法律上講,福爾曼的證詞已經失去了法律效力。起訴幾乎肯定會輸。辛普森案結束後,洛杉磯地方檢察官毫不留情地對福爾曼警官提起訴訟。結果,他因作偽證被判處三年監禁,並在監獄外接受監督。就這樣,謀殺嫌疑人辛普森被判無罪,但執法者福爾曼警官卻成了重罪。真不知道這是美國司法的驕傲還是它的恥辱。也許兩者都有!美國法律中有壹個著名的證據規則:“面條裏只能有壹個蟲子”。這是壹個形象的比喻:當任何人在他的面條碗中發現壹只蟲子時,他永遠不會再尋找第二只,而只會倒掉整碗面條。同樣,即使LAPD獲得了大量證據證明辛普森有罪,只要其中壹件(襪子)是非法獲得的,所有證據都不會被法院接受。因此,盡管檢方的女檢察官克拉克在總結發言中慷慨陳詞,打動了大量觀眾,但並沒有給陪審團留下深刻印象。經過近40個小時的討論,他們壹致裁定被告無罪。談及辛普森壹案,黑人和白人都承認,如果辛普森是壹個請不起壹流律師的窮人,他必須坐牢。這就是所謂的“有錢能使鬼推磨”,這是古今中外不變的道理。但是,如果仔細想想,這種說法似乎有點不合理。原因是,就金錢而言,著名的拳擊冠軍泰森比息影多年的辛普森富有得多。然而,在泰森因1997涉嫌強奸罪被起訴後,盡管他也以天文數字的價格聘請了壹批著名律師出庭辯護,但他仍然無法擺脫被定罪的命運,並在監獄中度過了幾年。那麽,為什麽泰森落入了法網而辛普森卻逃脫了呢?壹種解釋是,泰森案的陪審團大多是白人,而辛普森案的陪審團大多是黑人。黑人之間特別親近,自然會偏向黑人明星。然而,這種說法也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審員中,雖然有9名是黑人,但其中8名是女性。壹些研究陪審團的專家認為,這種構成對辛普森特別不利。根據美國學者對“黑人女性最討厭什麽樣的黑人男性”這壹社會學話題的統計和調查,最讓黑人女性生氣的黑人男性有兩種:壹種是成名致富後立即娶白人女孩為妻,另壹種是輕易對自己的媳婦拳打腳踢。辛普森碰巧帶走了這兩樣壞東西。

編輯警察處理這壹段的三大錯誤。

本世紀的重大案件由蘭斯·伊藤審理,他是壹名日裔美國法官,其父母在二戰期間被囚禁在日本集中營。這位法官學識淵博,壹向以精通法律和嚴格公正著稱。控辯雙方陣營都有黑人律師,日本法官主持審判,陪審團成員大多是黑人。壹旦被告被定罪,黑人就沒有理由想鬧事了。在長達9個月的審判中,有常人無法理解的枯燥乏味的血檢證據,也有意想不到的進展。案件的整個審理過程極具戲劇性。

忽視現場調查的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