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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民事糾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通常的執行方法和手段如下:1 .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詢問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者檢查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凍結是指在訴訟保全或者執行期間,人民法院采取的禁止提取或者劃撥被申請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存款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人銀行賬戶中國家指定的專項資金。但是,被申請人利用這些名義隱匿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凍結。凍結被申請執行人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如需繼續凍結,應在銀行、信用社等處辦理凍結手續。在凍結期屆滿前。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凍。劃撥是指人民法院將作為被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存款,按照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金額,劃入被申請人賬戶的執行措施。存款的轉移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凍結直接轉移。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以不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直接向銀行營業室、儲蓄所、信用社提出。外國人民法院可以不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辦理其他手續,直接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的存款。當地銀行和信用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發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或推諉。拒不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並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押、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繳被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壹種執行措施。拘留和撤銷是兩個密切相關的強制措施。扣押是壹種臨時措施,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時扣留,留在原單位,不得使用或者轉移,以督促其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提取收益交付申請執行人。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被申請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查封是壹種臨時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予以查封,當場封存,禁止任何人轉移、處置。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以公開、競爭的方式,當場以最高價成交,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出賣是指強制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的,可以交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出售的,出售前應當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出售的價格應當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款項,應當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執行程序終結。四、搜查被申請人隱藏的財產。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轉移財產,拒絕向人民法院說明其不動產狀況的情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且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進行搜查。”在搜查中,發現依法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產的,被執行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查封、扣押。來不及作出查封、扣押裁定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在四十八小時內補辦。5.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其他需要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指定壹方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當在做好被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到庭或者到指定地點,被執行人通過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人簽收。被申請人不願意親自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先交給被執行人,由被執行人交付。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交出財物或者票證。經教育仍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並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定予以罰款,也可建議監察機關或有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有關單位持有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因持票人的過失致使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毀損、滅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持票人賠償。當事人拒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財產的實際價值或者票據的實際價值裁定強制執行。6.迫使被申請人搬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強制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關強行移動被執行人在房屋內或者特定土地上的財產,騰出房屋或者土地,交給申請人的壹種執行措施。7.執行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行為。這是壹種特殊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依據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八、強制雙倍支付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申請人的義務是給付金錢,同時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當在原債務利息的基礎上加倍支付,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支付,自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規定的交付日期屆滿之次日起至履行之日止。還有壹種情況,被申請人在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非貨幣給付義務,因遲延履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滯納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發出的執行通知書,除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支付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的款項。在這兩項措施中,既有對申請執行人損失的賠償,也有對申請執行人的制裁。九、辦理相關產權證書的強制過戶手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辦理產權證過戶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相關產權證明”是指房產證、土地證、林權證、專利商標證、車輛牌照等不動產或者特定動產的產權證明。在執行過程中,部分財產在執行後發生了權利人變更,只有辦理了財產權證過戶手續,執行任務才能徹底完成。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在辦理這些證照的過戶手續時,需要向有關單位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說明具體要求,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辦理,有關單位有義務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