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警務輔助人員分為勤務輔助人員和文職輔助人員。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警務輔助人員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並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招募、使用、管理和監督。
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機構編制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警務輔助人員的相關工作。第二章招錄和使用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治安狀況和警力配置,科學配置並嚴格控制警務輔助人員規模。
省級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警務輔助人員聘用定額管理辦法,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招聘計劃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應當在核定的警務輔助人員名額內進行。
招聘警務輔助人員應當依法建立勞動關系,明確工資待遇、服務期限、特殊工時制度、休息休假、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社會保險、違約責任等事項。第七條招聘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遵循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
報考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人民* * *和國家憲法,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文化程度、工作能力和專業技能,服務助理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文職助理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同等條件下,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優先招收烈士配偶及子女、因公犧牲人民警察配偶及子女、退役士兵、見義勇為人員。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招聘警務輔助人員:
(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涉嫌犯罪的;
(二)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者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四)因違法違紀被開除、辭退或者解聘的;
(五)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六)根據國家規定不適合警務輔助人員工作的其他情形。第九條招聘警務輔助人員,按照公告、自願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和體能測評、體檢、考察、公示、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程序進行。
招聘公告應當載明擬招聘的崗位、人數、報名條件、薪酬待遇和需提交的申請材料。第十條勤務助理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的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文職輔助人員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保障、警務保障等工作。
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從事下列工作:國內安全、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未經批準處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決定。;審查案例;保管武器和警察裝備;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完成的工作。第三章權利和義務第十壹條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壹)獲得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得勞動報酬,享受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
(三)參加崗位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
(四)對本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