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黑風暴中,羅稱李成陽的免職不符合組織程序?
我們再回到《掃黑風暴》這部劇,看看過程是怎樣的。監察組組長羅查看了李成陽落馬時的審批材料,發現李成陽是呂騰市公安局現任常務副局長、負責人何雲提出的。他在李成陽的免職報告上簽字後,直接將報告提交給時任市委副書記的王政,然後將李成陽免職。
如果妳想知道正規的程序,那就去相關的法律條文裏找答案吧。如果妳想知道正規的程序,那就去相關的法律條文裏找答案吧。首先我們先明確壹下劇中14年前是2004年,然後我們再來看看當時的相關法律規定。從時間上看,當時應該執行的是《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和65435。《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受審查的國家公務員不得辭職”。
《公安機關辭退人民警察辦法》第七條規定“辭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下列程序辦理:1。在核實事實的基礎上,由所在單位經領導集體討論研究提出辭退建議,填寫《國家公務員辭退審批表》,按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2.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核;3.任免機關審批。任免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辭退的,應當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和被辭退人員,並抄送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上壹級公安機關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將辭退建議書和《國家公務員辭退審批表》退回申報單位並說明理由。”
對比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李成陽免職的程序瑕疵如下:1。從劇中的審批表第壹欄可以看出,李成陽當時涉嫌貪汙,所以肯定在接受調查。從《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來看,這是不能辭職的情況;從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來看,這是壹個需要批準的事實。也就是說,如果李成陽的貪腐行為屬實,那麽他就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貪汙不屬實,恢復他的名譽,自然免職的理由不成立。在事實沒有認定清楚之前就做出決定,顯然是不符合程序的。
2.未能體現領導集體討論研究,只有何雲簽字,未經過XX會議討論決定。
3.未將反映情況抄送上壹級公安機關備案的。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的任免需要上壹級備案,主要是因為我國公安機關自上而下接受公安機關“條”的領導和管理,平行接受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塊”的領導和管理,實行雙重領導組織體制;“條”是指公安職能部門自上而下的業務管理體制,“塊”是指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對同級地方黨委領導的層級隸屬關系,以確保壹方平安。所以,在公安機關任免上,不要在程序上鉆空子,否則會遭到程序的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