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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有法律效力嗎?

壹、勞動仲裁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勞動仲裁的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

2.下列勞動爭議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除非另有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1)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3.法律依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2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符合下列條件

1.仲裁申請人應當是勞動爭議的壹方當事人;

2.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是與勞動權利和義務有關的勞動爭議;

3.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壹年內申請仲裁;

4.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應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及副本。投訴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員工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電話;企業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電話;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證人姓名和地址;

(4)仲裁機構有統壹的封面,申訴人可以直接填寫。

三、裁決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1.仲裁裁決是仲裁庭作出的決定,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具體解決爭議;

(1)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3)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

(5)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涉及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後,部分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對提起訴訟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

4.部分未提起訴訟的勞動者具有法律效力。未提起訴訟的勞動者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的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裁決在壹定程度上是有約束力的。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由仲裁庭作出終局裁決。如果當事人信服,裁決就具有法律效力。

關於勞動仲裁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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