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新交通規則
壹、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扣12分: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2.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輕傷或者死亡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3.使用偽造、變造的駕駛證、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駕駛證的;
4.駕駛校車、道路公共汽車和旅遊公共汽車載客20人以上,或者駕駛其他公共汽車載客100%以上的;
5.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以規定時速20%以上駕駛校車、中型及以上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以規定時速50小時以上駕駛其他機動車的比例;
6、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隔離帶掉頭的;
7.代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扣分謀取經濟利益。
2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每次記9分:
1.駕駛7人以上載客超過50%,且核定人數未達到100%的;
2.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校車、中型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超速50%以上的;
3.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4.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汙損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5.駕駛不符合駕駛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的;
6.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7.連續駕駛中型客車或者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未停車超過4小時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3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扣6分:
1.駕駛載客量超過核定人數2%的校車、公路客車或者旅遊客車10。駕駛7座以上公共汽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20%未達到50%,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50%的。100%;
2.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以超過規定時速20%的速度駕駛校車、中大型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或者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以超過規定時速20%的速度行駛未達到50%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校車、中型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4.駕駛載重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50%的卡車;
5.駕駛裝載爆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6.駕駛機動車攜帶超大物品、不按規定時間和路線行駛、高速行駛或者未設置警示標誌等。;
(七)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以及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區的;
8.駕駛沒有交通信號燈的機動車;
(九)在駕駛證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10、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造成輕傷或者財產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
11.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的。
4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扣3分:
1.駕駛校車、公路客車、旅遊客車等7座以上公共汽車以外的車輛載客20%以上,核定載客人數未達到50%的;
2.高速校車、中型及以上客貨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車速超過20%但未達到50%的;
3.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不超車、讓行或者逆向行駛的;
5.駕駛機動車時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減速、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向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6.駕駛機動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
7.駕駛機動車在人行橫道不減速、停車或者避讓行人的;
8.駕駛機動車不給校車讓路的;
9、載貨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的30%未達到50%,或非法載客;
10.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上道路行駛的;
11.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後,未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示標誌的;
12.駕駛道路客運車輛、旅遊客運車輛、運輸危險貨物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上道路行駛的;
13.校車上路行駛前未對校車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路行駛的;
14、連續駕駛貨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少於20分鐘的;
15.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
5.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每次扣1分:
1.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校車、中大型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但未達到20%的;
2.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通行、駕駛機動車或者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
(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或者禁止通行標誌的;
5.駕駛車輛的貨物長、寬、高超過規定的;
6.駕駛載重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30%的卡車;
(七)道路公共汽車、旅遊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外的非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後上道路行駛的;
8 .擅自改變已登記的載貨汽車結構、構造或者特征上道路行駛的。
9、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10.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
高速公路超速扣分的原交通規則:
1,超速10%以內不予扣分。
2、超速10%-20%記3分。
3、超速20%-50%記6分。
4、超速50%以上記12分。
關於高速公路超速扣分的新交通法規:
1,超速20%以內不予扣分。
2、超速20%-50%記6分。
3、超速50%以上記12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記12分:
(壹)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二)發生交通事故致人輕傷或者死亡,尚不構成犯罪的逃逸;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駕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道路客運車、旅遊客運車超過核定載人數20%以上的,或者駕駛其他客運車超過核定載人數100%以上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超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其他機動車超速50%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扣分謀取經濟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