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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如何處理?處理醫療事故的方法有

醫療事故處理程序報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導致醫療過失或者醫療事故糾紛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科室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測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向醫療機構負責人如實報告有關情況,並向患者告知和說明。”第十四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規定的報告制度具有以下功能:(1)醫療事故或事件發生後,立即向上級醫師或行政領導報告,以便及時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或事件對患者的不良影響。(2)及時掌握第壹手資料和證據,有助於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準確認定、準確定性和正確處理。因此,醫療事故或事件發生後,只有立即上報,醫療單位才能派專門人員保管查明案情所需的各種資料,並對現場進行查封和保留,避免出現壹些不利於醫療事故或事件認定和處理的情況。(3)醫療事故發生後,醫療機構、患者及其家屬往往對事故或事件的性質和原因有爭議,難以統壹認識,需要進行技術鑒定或屍檢。只有立即報告,醫療單位或衛生行政部門才能及時調查處理,特別是在死亡的情況下,才能及時進行屍檢,保證屍檢結果的準確性。屍檢應在48小時內由有資質的機構和人員組織進行。醫療單位或者病人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超過48 &;小時,影響死亡原因的認定,拒絕或者拖延的壹方應當負責。(3)對醫療事故的認定和處理有爭議時,提交當地醫學會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作出的結論或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處理不服的,患者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可在收到結論或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醫療事故技術辦公室申請重新鑒定,或向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害擴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患者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醫療機構采取的及時有效的措施包括: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確認過失造成的損害程度;采取必要的藥物、手術等治療方法,減輕損害後果;為避免醫療事故糾紛而采取的其他措施。這些措施要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盡量減少對患者的傷害。保管好各種材料,封存現場實物:《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案件材料。“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時,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對死亡病例、疑難病例、上級醫師查房、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討論記錄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可以復印,由醫療機構保存。”第十七條規定:“如果輸血、輸血、註射、吸毒等。涉嫌造成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封存和啟封現場實物,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由雙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不能預約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懷疑輸血有不良後果,需要封存血液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掌握第壹手資料和證據是對醫療事故或事件做出準確鑒定、準確定性和正確處理的前提。因此,醫療單位在接到有關醫務人員及其所在科室的醫療事故報告後,應依法做好保管和封存工作,以免發生不利於醫療事故處理的事情。調查:醫療單位應立即對醫療事故或事件進行調查處理,並向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個別醫務人員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患者及其家屬也可以向醫療單位提出調查要求。事實上,調查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過程就是尋找處理醫療事故或事件的依據,分析事故或事件發生的原因和過程,這是處理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關鍵環節。偵查的過程壹般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對證據的審查。首先,患者的病歷是記錄病情發展的最原始資料,記錄了醫生的治療方法和思路,體現了醫生的責任心。為了查明事故的真相,有必要檢查病歷,以確定它們是否被塗改過。其次,對現場調查提取的藥品、藥瓶及殘留藥液、患者的血液、尿液及分泌物進行分析並制作標本。第三,如果懷疑患者誤受了同種異體血,新生兒被誤換了,或者同種異體器官移植不當,需要進行血型檢測。最後,如果懷疑事故是由醫療設備故障引起的,就要請專業人員對醫療設備和醫療器械進行檢查,以確定是否存在設計缺陷、機械故障或電路故障。第二,檢驗活體,解剖屍體。活體檢查是指對患者進行身體檢查,以確定其是否殘疾,是否有因組織器官損傷引起的功能障礙,並確定其殘疾和功能障礙的程度,為醫療事故的正確處理提供客觀、科學的依據。屍檢主要是病理解剖和法醫解剖來確定死因。三是對醫療單位負責人、責任醫務人員、患者及其親屬、在場患者的調查訪談,疑難醫療問題的醫療權威咨詢。在處理醫療事故的過程中,不能忽視醫患之間的詢問。因為對醫患雙方進行詢問,可以獲得壹些對處理醫療事故有用的信息,可以更好地消除醫患矛盾,與醫患溝通,從而順利解決醫療事故。結論:醫療事故處理部門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事故作出最終處理意見。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應以書面形式向患者及家屬詳細說明情況和原因。對構成醫療事故的,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責令醫療責任人員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構成醫療事故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醫療糾紛情況復雜,政策性強,醫療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壹定要認真接待處理,做好各方面工作,防止不必要的傷害:(1)接待:接待來訪者的首要問題是建立信任感。無論是否存在醫療過失,都要向患者或家屬表示慰問,真誠熱情。即使對方生氣了,或者語言不好,我們也要勸,勸,不要生氣。初訪者壹定要耐心傾聽,認真記憶,盡可能多地收集與糾紛相關的材料,為調查提供依據。不要輕易對問題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來訪者陳述觀點時不要打斷、打斷或做不必要的解釋,以免被誤認為是包庇或保護。最後壹定要根據事實做出結論,只有認真的調查研究才能做出正確的分析判斷。因此,需要妥善保存和保護病歷、實物和現場。(2)屍檢:家屬對醫療過程表現出不滿時,相關醫務人員應做好準備,死亡後書面告知患者並指導家屬進行屍檢。根據相關規定,屍檢應由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專門機構和有資質的人員進行,目的是分析診斷死亡原因,查明是否存在過失,操作是否誤傷器官等。,為認定和處理糾紛提供客觀依據。(3)善後處理:善後處理切不可自私自利,堅持原則,力求定性準確,處理得當,結案迅速,不留尾巴。要爭取患者或親屬的理解、配合和支持,緊緊依靠當地政府和社會相關部門。在達成協議的基礎上,最好履行公證手續,簽訂公證協議,避免重復,使協議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