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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不保留生活費。

被執行人被法院強制執行時,法院應當為被執行人預留必要的生活費,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收入和當地生活水平確定。剩余生活費應滿足被執行人及其贍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沒有具體標準。

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局不給生活費可以起訴。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依照執行通知書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上述措施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壹、什麽是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判決的結果,對被告采取的強制行為。這是壹種特殊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依據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二、法院強制執行流程怎麽走?

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和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采取法律規定的措施,強制義務當事人履行義務,保障法院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實現的訴訟行為。

如果被告在規定時間內不上訴,在規定時間內不履行生效判決,妳可以向原審提出執行申請,交納壹定的執行費,由法院執行局依法對被執行人強制執行。

(1)審核備案。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執行書和有關法律文書後,應當審查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有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全,內容是否明確,被執行人是否有執行能力。

(二)履行通知。人民法院決定強制執行義務人時,應當先通知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予以強制執行。

(3)準備強制執行。填寫執法證;確定實施計劃和方案;需要協助執行的,應當書面通知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4)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法依據;執行完畢後,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機關。

外國人民法院可以不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辦理其他手續,直接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的存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報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第二百四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三十壹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四條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