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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托計劃

只有在發行土地信托計劃的申請獲得批準後,才能出售信托單位。

信托單位的出售由信托公司辦理;信托公司可以委托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十壹條信托公司申請土地投資信托計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信托合同期限在五年以上;

(二)信托單位募集金額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三)信托單位持有人不少於100人;

(四)五個以下信托份額持有人持有的信托份額合計不得超過已發行信托份額總數的50%。

(5)土地投資信托計劃投資的房地產項目原所有人持有的信托單位份額,不得超過信托單位發行總份額的65,438+05%。

第十二條信托公司設立土地投資信托計劃,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下列文件,並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壹)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信托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協議草案;

(四)招股說明書草案;

(五)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會計意見;

(六)專業房地產估價機構的房地產估價報告;

(七)描述擬收購房地產項目目前經營情況的調查報告;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信托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的目的和名稱;

(二)信托公司和基金托管機構的名稱和住所。

(三)信托計劃總額和信托合同期限;

(四)信托單位出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

(五)信托單位、信托公司和基金托管機構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信托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審議和表決程序及規則。

(七)出售信托單位的程序、時間、地點和費用計算方法;

(八)信托收益分配的原則和實施方法;

(九)信托公司和基金托管機構作為報酬的管理費和托管費的提取和支付方式及比例;

(十)與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和支付方式。

(十壹)信托財產的投資策略;

(十二)信托計劃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三)信托單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理方式;

(十四)信托合同解除、終止的原因、程序和信托財產的清算方式;

(十五)爭議解決方式;

(十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土地投資信托計劃的招募說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申請發行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的名稱和批準日期;

(二)信托公司和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況;

(三)信托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四)擬收購財產的詳細介紹;

(5)交易的具體特征及其結構;

(六)實際交易的具體細節;

(七)定價和估價;

(八)出售信托單位的日期、價格、費用和期限;

(九)信托單位的銷售方式、銷售機構名稱和登記機構;

(十)信托公司和基金托管機構報酬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提取和支付方式及比例;

(十壹)會計調查報告;

(十二)納稅意見;

(十三)法律意見書;

(十四)風險提示內容;

(十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