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運用固有資金的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固有資金運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運用本外幣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自有資金進行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發展所需的投資和資本支出。
第四條固有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審慎、穩健和分散風險的原則,確保固有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不得影響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經營。
第五條固有資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原則,避免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產生利益沖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不得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鼓勵基金管理公司使用固有資金購買公司管理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子公司管理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或投資組合,並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客戶建立利益綁定機制,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客戶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第七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資產管理協會對基金管理公司固有的資金運用活動實施自律管理。
第八條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可用於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金融資產投資和股權投資,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高流動性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50%。
固有資金用於投資金融資產的,不得投資上市股票、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
固有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規定。
第九條基金管理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的,應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的約定。和以下規定:
(壹)持有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少於6個月,但持有貨幣市場基金等現金管理工具基金或者公司發生風險事件需要贖回基金份額以彌補資金缺口的除外,持有發起式基金份額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的費率認購、申購和贖回,不享受比其他投資者更優惠的費率,不得進行盤後交易;
(三)認購基金份額的,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載明認購的基金份額、認購日期和適用費率;
(4)基金份額發生申購、贖回或交易的,應當在基金季度報告中載明基金申購、贖回或交易的日期、金額和適用費率。
第十條基金管理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的,可以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提出提案,但涉及公司利益的表決事項應當回避。
第十壹條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投資於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單壹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投資的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計劃總份額的50%。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設立子公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固有資金用於股權投資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事先向中國證監會和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投資入股按照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還應當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使用固有資金為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資組合提供保本承諾或者墊資,為子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資組合提供擔保,但保本承諾、墊資或者擔保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上壹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加強固有資金運用的授權管理,在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中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管理層在固有資金運用中的職責和授權範圍。
第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制定固有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制度,對固有資金運用的評估、論證、決策、執行、風險控制、審計和信息披露等作出規定。
第十六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防火墻制度,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固有資本投資,確保固有資本投資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戶、資金和會計核算等方面嚴格分離。投資決策和運作應獨立於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的投資決策和運作,不得利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的未公開信息獲取利益。
第十七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加強固有資金投資的關聯交易管理,不得違規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作為交易對手,不得自行或通過第三方投資組合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進行明顯不公平的交易。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公司監管審計的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列示投資時間、投資標的、金額、費率、保本承諾、資金墊付、擔保等信息,並說明是否合規、是否存在利益沖突、是否存在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等。還應在公司年度報告中總結固有資金的運用情況,評估本年度固有資金的運用效果和風險。
第十九條基金管理公司凈資產低於人民幣4000萬元,或者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可動用的高流動性資產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且低於公司上壹會計年度運營費用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暫停繼續使用固有資金進行投資,固有資金應當主要用於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基金管理公司風險準備金的使用和管理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基金管理公司運用固有資金進行基金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5〕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