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是用人單位的員工嗎?
勞務派遣是壹種新的企業用工形式,但也有其特殊性。其實更像是人才租賃,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在勞務派遣中,員工以勞務派遣公司的名義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支付工資以及簽訂和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踐中,普遍存在勞務派遣人員名義上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實際上並不以勞務派遣公司的名義為用工單位服務,而是完全聽命於用工單位,在用工單位的安排下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務的現象。
在勞務派遣中,有三個主體和三種關系。三個主體分別是勞務派遣單位、接收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三重關系是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的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關系以及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的關系。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是派遣單位,勞動者是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後,將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到接收單位,勞動者在接收單位的組織和管理下從事勞動。
勞務派遣公司派遣的人員不算本公司員工。勞務派遣員工有五險壹金:
1.派遣單位有義務按照國家規定和派遣協議為被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並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手續;
2.換句話說,勞動者有權享受社會保障,而勞務派遣工的社會保障是由派遣單位支付的。但在派遣勞動者過程中,被派遣勞動者的社保由派遣單位和用工企業協商確定。壹般是用人單位交錢,派遣單位辦理社保。無論他們如何協商,派遣員工的社保都不能少。
3.規定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及相關待遇;
4.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
用工單位應當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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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未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