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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動植物檢疫總局)代表國家行使對外動植物檢疫的管理職權,負責全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工作。檢疫總局隸屬於農業、畜牧業和漁業部。第三條進境或者過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運載工具應當實施檢疫。未經檢疫不得入內。

條例第二條第壹款第(壹)項所稱動物,是指實驗動物、觀賞動物、表演動物和其他動物(包括受精卵、胚胎等)。);其中,“魚”是指淡水魚。

《條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項所稱動物產品,除所列類別外,還包括魚幹、魚籽、魚粉、骨粉、生乳、血粉和動物原藥材。

條例第二條第壹款第(四)項植物產品中的“油”是指未經精煉的油料種子,不包括各種植物油;“原木”是指木材,包括藤條和竹子。

第四條出口貿易和非貿易動植物及其產品按照有關雙邊檢疫協議、貿易合同和出口部門的檢疫要求實施檢疫。第五條農牧漁業部規定為防止疫病傳播需要實施出口檢疫的,也應當依法實施檢疫。第六條出口可能感染病蟲害的植物基加工產品和非植物產品,經出口商申請,也應當接受檢驗。第七條動植物檢疫對象名錄由檢疫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由農牧漁業部公布。第八條為了對外簽訂協議、協定和貿易合同以及在審批引進時提出需要檢測的病蟲害提供參考,國家檢疫總局應當編制國內未發生或者未廣泛分布的危險性動植物病蟲害名錄。第九條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在入境口岸實施檢疫,檢疫合格後方可進口。

出口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在產地和出境口岸進行檢疫,經檢疫合格後方可出口。第十條農牧漁業部根據動植物檢疫工作的需要,在對外開放的陸海空口岸和有關省會、自治區首府分別設立“中國人民動植物檢疫站”和“中國人民動植物檢疫站”。

經檢疫總局批準,就近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將在檢疫業務規模較小的口岸設立分支機構。第十壹條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職責是:

宣傳和執行國家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

(二)對進出口動植物及其產品實施檢疫,出具檢疫證明;

(三)監督檢查貨主(或者報檢人)對檢疫不合格的進出口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汙染的交通工具和場所實施檢疫處理;

(四)到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周圍30公裏範圍內進行疫情調查,掌握進口動植物隔離飼養試種期間的疫情和出口產地的疫情;

(五)報告口岸動植物檢疫或有害生物調查中發現的重大疫情,並協助當地有關部門落實防疫措施。第十二條對植物和植物產品進行現場檢疫時,要檢查是否有病蟲害、有害雜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第十三條檢疫人員應當按照《條例》、本細則和檢疫操作規程進行檢疫,確保檢疫及時、結果準確。

進出口動植物檢疫證書由所(站)長、業務主管或農藝師、獸醫簽發。第二章進口檢疫第壹節審批和檢驗第十四條進口動物、動物產品,進口商應當事先向國家檢疫機關辦理檢疫審批手續,並在對外簽訂的協議或者貿易合同中載明國家規定的檢疫要求或者兩國政府達成的檢疫條款。

進口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時,進口單位應當憑林業部森林保護司批準的證明向檢疫總局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第十五條進口種子、種苗和繁殖材料應當事先進行檢疫審批,並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向農牧漁業部植物檢疫機構或者林業部森林保護機構申請批準引種;從省、市、自治區引進的,由省、市、自治區植物檢疫機構或者森林保護機構審查批準。檢疫機構受理審批時,應當根據檢疫對象名錄,參照國內未發生且未廣泛分布的危險性動植物病蟲害名錄。

提出禁止傳入的危險性病蟲害名稱,以及隔離檢疫、限制進口數量和進口口岸。

等待需求。第十六條貨物到達港口前或者到達港口時,收貨單位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八條第壹款的規定辦理檢驗手續。進口動物、動物產品和植物種子、種苗、繁殖材料應當提交檢驗檢疫批件。沒有檢疫審批單的,根據具體情況,罰款後限期辦理審批手續、退回或沒收。第十七條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受理報檢後,應當做好準備工作,根據報檢的品種、數量、到達時間和地點及時實施檢疫。

第二節檢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