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第四條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統籌協調和政策引導,建設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加強大數據、智能等技術在人力資源市場的應用,促進人力資源與實體經濟、科技創新和現代金融協調發展,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服務、規範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鄉村振興、大數據、行政審批、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相關工作。
工會、*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依照法律和章程,組織公益性就業服務,協助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相關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聯系政府、服務企業、促進行業自律的作用,依法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指導和監督會員人力資源服務活動,促進行業交流合作,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促進行業公平競爭,引導行業有序發展。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對在促進就業、創業和人才流動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人力資源市場培育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區域、產業、土地、教育、財稅、金融、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培育和發展專業化、產業化、多層次、多元化的人力資源市場和重要人力資源服務產業集群,支持和規範高端人力資源服務等業態發展。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統籌使用就業補貼資金、人才發展資金、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等資金,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上市(掛牌)和發行企業信用債券等方式進入資本市場融資。
鼓勵和引導各類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本進入人力資源服務領域,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第十壹條鼓勵和支持建設符合市場需求、功能完善、特色鮮明、創新發展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發揮集聚產業、拓展服務、孵化企業、培育市場的功能。
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推進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引導和培育全產業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租金減免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入駐。經認定為國家級或自治區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第十二條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加強服務理論、商業模式和服務技術的探索和應用,推動人力資源服務領域的管理創新、技術創新、服務創新和產品創新。
鼓勵和規範高級人才搜索、人力資源測評、管理咨詢、人力資源軟件應用服務、人才數據分析應用等新業態發展,提升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推進人力資源服務網絡平臺建設,通過靈活多樣的在線服務模式,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求職、招聘等人力資源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