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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的法律後果

在我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責任法定原則、因果關系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自負原則。

第壹,法定責任原則

1,法律責任原則的概念

法定責任原則意味著,法律責任作為壹種消極的法律後果,應當由法律規範預先規定,包括在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中。當存在違法行為或法定事由時,應根據事先規定的責任性質、範圍和方式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2.法定責任原則的基本要求:(1)法律責任作為壹種消極的法律後果,應由法律規範事先規定。(2)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發生後,按照事先規定的性質、範圍、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3)排除無法律依據的責任,強調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罰的原則。(4)同時,法定責任原則不允許法律類比。(5)壹般還應排除對行為人不利的溯及力,強調“法不溯及既往”。

第二,因果聯系原則

1,因果關系原則的含義

在認定和歸責法律責任時,首先要考慮因果關系,即原因與原因之間的關系,包括:(1)在認定行為人的違法責任之前,首先要認定行為與危害或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是認定法律責任的重要事實依據。(2)在確定行為人的違法責任之前,應首先確認意誌、思想等主觀因素與外部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這有時是區分責任與不負責任的重要因素。(3)在確定行為人的違法責任之前,應當區分這種因果聯系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2.兩個因果聯系

在認定“加害人”是否具有法律責任時,必須明確兩個因果聯系:壹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即具體的物質性損害結果還是非物質性損害結果是由行為造成的。二是心理活動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即犯罪者的行為是否是其思想支配身體的結果。從認識論上講,原因和結果之間的關系是多樣化的,包括內部的、外部的、直接的、間接的、主要的、次要的等等。確定法律責任所要求的因果聯系是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心理活動與行為之間的內在的、直接的、主要的聯系。否則,罪犯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1,同等責任和懲罰原則的含義和意義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公平理念在歸責問題上的具體體現。其基本含義是,法律責任的大小和刑罰的輕重應與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從而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和“以罪論處”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實現法律目的的需要。通過懲罰違法者和違約者,我們可以充分發揮法律責任的積極功能,教育違法者、違約者和其他社會成員,從而有助於防止違法和違約行為。

2、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內容。

內容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法律責任性質與違法行為性質相適應。(2)法律責任的嚴重程度和種類應與違法行為造成的傷害或損害相稱。(3)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也應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相適應。國家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在確定和歸屬法律責任時應堅持這三個“適應”,並全面衡量它們,而不應忽視它們。有時,特別是在社會治安惡化的特殊情況下,為了有效地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人民利益,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有必要對那些出於反動目的和惡意動機而故意實施的、其違法成本和實際社會危害性更大的違法犯罪行為確定責任。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貫徹責任與違法性基本平衡或相對適應的原則。

第四,責任原則

1,責任原則的含義。

與古代社會個人的獨立性不同,現代社會的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地位,因此要求在歸責問題上遵循自責原則。責任自負原則是現代法律的壹項普遍原則,體現了現代法律的進步。

2、責任原則的具體要求。

自責原則要求:(1)違法行為人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2)沒有違法行為的人不應承擔責任,即應反對牽連或變相牽連;(3)要確保責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沒有責任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以免徒勞無功。

在社會主義國家,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是壹致的。每個公民、每個法律主體不僅享有權利,還必須承擔和履行義務,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平等的、相互制約的。既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即特權),也沒有“無利”的義務(即不合理的義務)。我們在執法司法過程中必須始終堅持這壹原則。如果我們不追究壹些負有責任的人的違法行為,就等於承認他們有不履行義務的特權,讓他們的意誌和利益淩駕於體現廣大人民群眾意誌和根本利益的法律之上,這與我們的社會主義法律原則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