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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與債權的共性

關於公平的理解分歧很大,爭論不休。從股權存在的實際情況來看,股權是壹種獨立的權利,具有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性質。股權兼具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性質和內容,股權的內容已經超越了單純的所有權或經營權,成為壹項綜合的、獨立的權利。

對債權的認識是比較明確和統壹的,民法上的債與債理論也相當成熟。壹般認為,現代民法中的債的概念不僅指債,還包括債權,它代表了壹種以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債權是指債權人要求債務人付款的權利。債權的基本特征是債權是壹種請求權,債權是壹種相對權,債權是壹種財產權,債權有期限。債權的內容壹般包括給付請求權、給付受理權、保護請求權和處分權。股權和債權壹般以壹定的物權為基礎。股權是在財產權的基礎上形成的,股權是基於投資者對公司的投資,是投資者行使其他財產權的結果和體現。

投資者獲得股權的方式通常有兩種,壹種是在公司成立時通過對公司的直接投資,另壹種是通過向其他投資者購買公司的股份。

股權的基礎不是投資者與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也不是“投資者作為合同壹方以取得股權為目的履行出資義務,公司作為合同另壹方以取得被投資財產的所有權為目的履行給予投資者股權的義務”。也是因為投資者與所投資的公司之間的關系不是契約關系,而是投資與被投資的關系,本質上是所有權與被所有權的關系。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不是平等的主體。股權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紐帶,也是股東與公司關系的體現。

對於原股東來說,其股權的形成是以產權為基礎的,產權壹般以所有權為主,也可能是使用權,在類型上也可以表現為知識產權。原股東投入公司的資產可以體現為貨幣、實物、智力成果等。對於通過證券交易活動取得股權的非原始股東,其股權的形成也是以產權為基礎的,壹般以貨幣購買,部分以實物置換。債權壹般是在物權的基礎上形成的。從債務的成因來看,債務的主要成因有合同、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債務,無論出於什麽具體原因,壹般都直接或間接與物權或某些物權相關,債權也相應地與某些物權相關。債務的發生往往是基於某種財產權,特定主體之間對於某種財產權的不同法律關系成為債務的不同原因。除特殊情況外,債權壹般是因權利人行使某項物權或義務人使用、侵害他人物權而產生的。

股權和債權都具有物權的屬性和內容。股權具有產權的性質和內容,主要表現在股權的性質和重要權能。股權具有所有權的性質,因為股權具有所有權的基本主體力量,可以稱之為所有權類型的權利或廣義所有權的表達。從內容上看,股東對公司財產享有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這些權利由股東通過股東大會直接行使,以股東出資比例或份額表示和區分,是股權的壹部分。我們不能因為股東不能直接控制其原始投資而否認股東對公司財產仍有處分權,也不能因為股東通過股東大會行使收益權和處分權而否認股東對公司財產仍有直接財產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是所有權最重要的功能和標誌。債權具有物權的屬性和內容,通常表現為壹定類型的物權。雖然債權的客體有時不壹定是直接的財產,但債權的內容通常以財產為終結或表現為壹定的財產。

股權和債權的客體可以是財產。股權的客體是公司的資本和資產。公司的資本和資產壹般用貨幣、實物和智力成果來表示,其中貨幣和實物是不可缺少的基本公司資本。每個股東的權益並不指向公司中的某壹特定貨幣或對象,而是指向公司全部資產的壹定比例或份額。股權的客體仍然是財產,是以股份計量的公司財產的壹部分,但沒有表現為財產的具體形式。壹般來說,債權的客體可以是財產,也可以是行為。財產是常見的債權客體。可見,股權和債權壹般都指向財產,都是以壹定的財產作為權利義務的載體。就公司而言,股東權益和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都具有財產權的屬性和內容,其客體可以是財產。這具有特殊的意義,既是債轉股的基礎,也是債轉股的目標和結果。正是股權與債權的這些相似性,使得股權轉化為債權成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