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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關於運輸砂石車輛的規定

有相關規定,但是每個城市規定不壹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以及妳地有關部門的具體規定,

讓我給妳舉幾個例子。

松溪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松溪縣城市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章施工管理

第三十三條市區內所有建設工程和施工現場應當文明施工,確保安全。

運輸建築垃圾、砂石、水泥、石灰等可能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物料的車輛,應當嚴格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並負責清除造成的汙染。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不得在機動車道和人行道上堆放建築材料、建築廢土和廢料。嚴禁在道路上直接攪拌砂漿和混凝土。未經處理的施工廢水不得排入市政排水管網,不得影響原有管道設施的暢通。

第三十五條施工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應當運至建築垃圾場,禁止倒入生活垃圾站(池、箱、場)。工程竣工後,必須清理和平整場地,恢復原有道路和設施。

蘇州市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從事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及相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是指在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以及建築物、構築物修繕、拆除過程中產生的廢土、物料等廢棄物的異地運輸。

第三條交通運輸、市容環衛、住建、公安、財政、物價、環保、園林綠化、水利(水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應當配備密閉運輸機械或者密閉覆蓋裝置,安裝行駛和裝卸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以及相應的建築垃圾分揀運輸設備。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應當密閉,按照市公安機關的規定安裝側開式平蓋密閉車廂蓋、側護裝置、後下護裝置、補盲外後視鏡等機械裝置,並經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核實備案。

第十五條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從事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經營的,由交通運輸部門所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未取得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運輸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運輸單位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沿途撒漏、車輪帶泥行駛汙染道路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交通運輸、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和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