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本省實行大氣汙染物總量控制和濃度控制制度。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以及主要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大氣汙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培養環境保護專業人才,推廣先進適用技術,發展環境保護產業。第八條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大氣環境的權利和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汙染大氣環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遵守大氣汙染防治法律法規,自覺履行大氣汙染防治的法定義務和職業道德,樹立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綠色生活方式,減少向大氣排放汙染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大氣汙染防治公益活動,並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監督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單位應當開展大氣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宣傳教育,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推動形成全社會保護大氣環境的氛圍。第二章總則第十條省質量技術監督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大氣環境質量和經濟技術條件,制定並公布高於國家標準的本省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燃煤、燃油有害物質控制標準。第十壹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工業、能源、交通、城市建設、自然資源開發等相關專項規劃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規劃實施對大氣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並在申報審批前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受理情況後,公眾意見較大或者認為對大氣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應當組織聽證,公開聽取利害關系人和公眾的意見,聽證結果作為批準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
未取得主要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建設項目,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的大氣汙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大氣汙染防治設施應當由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單位應當保證大氣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運行。防治設施失效的,應當及時修復並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如果在規定期限內維修後仍不能正常運行,主要生產設備應同時停止運行。第十四條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設置大氣汙染物排放口。
禁止在非緊急情況下以逃避監管為目的,利用大氣汙染物應急排放通道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逃避監管。第十五條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排汙申報登記,繳納排汙費。
排汙費按照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征收。收取的排汙費應當用於大氣汙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