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法律主體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征收國有房屋需先向上壹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公布征收決定和補償方案。公告發布後,沒有人反對,拆遷可以在補償移動後開始。補償方式有兩種: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應當給予被征地農民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土地征收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並為被征地農民安排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征收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農村村民房屋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給予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房屋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等相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