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急工作扣半個月工資合理嗎?勞動法中有這樣的規定嗎?
辭掉緊急工作扣半個月工資是不合理的,相關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員工匆匆離職,公司也不能扣工資。但是,因勞動者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克扣所欠勞動者的工資,因此用人單位無權克扣半個月的工資。
法律分析
如果員工匆匆辭職,公司有權不支付離職後的工資。但公司無權不支付離職前因正常出勤而產生的工資。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離職時,公司應立即支付員工工資,不應拖欠。如果公司按照業主的支付周期每月支付員工工資,雇主可以和員工協商支付日期,但沒有理由拖欠工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需要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如有特殊情況,需按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協商。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仲裁向公司索要工資。員工離職當月工資的核算是以實際出勤天數除以出勤天數再乘以工資總額。用人單位不得非法扣除勞動者的合法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