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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權保持沈默。法律是什麽?

什麽叫哪本書哪篇文章?

妳是說我們的法律法規裏有沒有這樣的規定?

但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保持沈默的權利(無關問題除外,可以不回答)

美國的米蘭達規則有這個規定。看香港警匪片,經常會聽到這樣的話,“妳有權保持沈默,否則妳所說的壹切都可能成為對妳不利的證據。妳有權讓律師出席妳的審判。如果妳請不起律師,法院會為妳指定壹名。”

樓上的,憲法裏沒有這句話。憲法只規定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

關於米蘭達法則

“保持沈默的權利”在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中早已明確。為了保護嫌疑人的權利,憲法規定,不得要求嫌疑人在任何審判中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詞。但上面這段引文的正式誕生是在1963之後。

1963年,22歲的失業青年恩納斯·米蘭達因涉嫌強奸和綁架婦女在亞利桑那州被捕。在審判前,警官沒有告訴嫌疑人他有權保持沈默和不承認自己的罪行。米蘭達文化不高,之前也沒聽說過修憲。經過兩個小時的審訊,他在供詞上簽了字。在法庭上,檢察官向陪審團出示了米蘭達的供詞,作為對他不利的重要證據,而律師則認為根據憲法修正案,米蘭達的證詞無效...最後,陪審團裁定米蘭達有罪,判處她20年監禁。該案件後來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1966年,終審判決出來了:地方法院審判無效!原因是在審判前,警方沒有告知米蘭達她的憲法權利,即沈默權。同時,最高法院向警方重申了應當告知嫌疑人的細節:1。妳有權保持沈默。2.妳的供詞可能會被用來起訴妳。3.妳有權請律師。4.如果妳請不起,法院會免費為妳聘請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