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匯票期限
商業匯票的付款日期由雙方自願約定,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妳可以簽1個月的匯票,2個月的匯票,或者6個月的匯票。不過,最多也就是6個月。壹般情況下,6個月以上的商業匯票是不能簽的。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壹種。指由收款人開具並由付款人承兌的匯票,或由付款人開具並承兌的匯票。使用匯票的單位必須是在商業銀行開戶的法人,而且必須是基於合法的商品交易。匯票承兌後,承兌人(即付款人)負責無條件支付到期票款,匯票可向銀行貼現或流通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九條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票據。
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第二十條票據簽發是指出票人在票據上簽名,並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
第二十壹條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以欺騙銀行或其他匯票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壹)標明“草稿”字樣;
(2)無條件支付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的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發行日期;
(7)出票人簽名蓋章。
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壹的,該匯票無效。
第二十三條匯票記載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
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應當見票即付。
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地、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地、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第二十四條。匯票可以記載本法規定以外的出票事項,但記載事項對匯票不產生效力。
第二十五條付款日期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之壹記載:
(1)見票即付;
(2)固定日期支付;
(3)出票後定期付款;
(4)見票後定期付款。
前款規定的付款日期為匯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條出票人簽發匯票後,應當承擔保證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者付款時,出票人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壹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