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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部門負責消防安全檢查?

消防檢查壹般由公安消防機構(即各地公安消防總隊、支隊、大隊)的消防部門進行。檢查範圍較廣的,可以由當地政府組織消防部門的專門管理人員、當地派出所和保衛處進行聯合檢查。

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消防法的規定,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監督抽查。此外,舉辦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前,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放前,也應當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的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消防產品是關系到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產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並參照國際慣例,對各類消防產品制定了市場準入制度。國內外消防產品進入中國市場應遵守市場準入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監督檢查通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具體的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範圍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主管部門擬定,報省公安機關確定。

第四條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派出所做好轄區內的消防監督工作,指導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培訓。

第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消防監督檢查結果;對檢查中發現的影響公眾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醒公眾註意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