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不受理,沒有收到通知怎麽辦?
1.上訴再審3個月沒有結果怎麽辦?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後三個月內法院未予答復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判,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民事訴訟法中的受理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和受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含義,是指與訴訟標的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或者其他權益受到他人直接侵害或者與他人就權利義務歸屬發生直接爭議。
2.有明確的被告。
所謂明確被告,就是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明確誰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權益,或者誰與原告有民事權益的糾紛。
3.有具體的主張、事實和理由。
具體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或者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給付、異議和確認的內容應當清楚明確,不能含糊。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陳述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以及支持訴訟請求的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
原告起訴的案件應當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即應當由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審理此案。
在申請民事訴訟過程中,法院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要求的,可以立案審理;不符合的,駁回申請,包括有明確的被告和具體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