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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孕婦值班條例

壹、公職人員孕期值班有什麽規定?

1,公職人員懷孕職務規定如下:

(1)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理由降低女職工工資或者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二)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為由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二十八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方面的權益。

國家提倡和鼓勵幫助婦女的社會福利活動。

二、孕婦上班有什麽待遇?

孕婦在工作中有哪些待遇,包括:

1.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2.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3、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