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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源代碼侵權

(1)未經軟件著作權人同意,發表或者登記軟件作品。(二)將他人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的作品發表或者登記。(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合作者獨立完成的作品發表或者登記。(4)在他人開發的軟件上簽名或更改簽名。(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許可,修改、翻譯軟件作品。(六)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許可,復制或者部分復制其軟件作品的。(七)未經軟件著作權人及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向公眾發行或者出租該軟件的復制品。(八)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許可或者轉讓軟件權利。(九)未經軟件著作權人及其合法受讓者同意,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軟件著作權人的軟件。除民事法律責任外,侵權人還應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二)將他人的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註冊;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獨立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註冊的;

(4)在他人軟件上簽名或更改簽名;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軟件的;

(六)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